恶意怀孕
基本解释
恶意怀孕 -解释
恶意怀孕本意是指女性犯罪嫌疑人为逃脱死刑的处罚而怀孕,并被延伸为因为了解法律同时通过蓄意钻了法律漏洞以保全自己的行为。
案例
2005年7月,32岁姓张妇人怀疑丈夫有外遇,冲到丈夫正在应酬的饭店,当众用硫酸泼向丈夫,并趁他未及反应时,于其背后再狂插六刀。
张行凶后逃往锦州,4个月后因想念家人,致电回家时被劝服,自行回到阜新自首。警方盘问期间,张出现呕吐、嗜睡等怀孕现象,医生检查证实有孕。警方经盘问获悉她逃亡期间,于宾馆引诱饭店少年性交成孕。
因刑法规定怀孕疑犯不能处死,检察机关虽质疑张「恶意怀孕」,但法院在2005年12月判决时,依故意杀人罪判刑13年,被外界质疑过轻。
刑法规定
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根据规定,整个自羁押至判决期间,怀孕包括流产都不能够判死刑。同时,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一般都会将怀孕妇女实行监外执行。也就是说,嫌疑人即使被定罪,也可能因此不死。
因此,法律只是规定孕妇不适用于死刑,并没有细分怀孕的方式,更没有规定什么故意怀孕或是恶意怀孕所要受的惩罚。
实际上,法律条文无论多么详细,哪怕规定到过红绿灯应该先迈哪只脚,也会有诸多的东西没法顾及。既然存在故意、恶意、蓄意等有关内心的领域,那么我们也可以说社会的和谐,不仅仅要依赖法律完善,不仅仅要依赖外在制约,同时也必须要提倡更多发自内心的“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