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族灭绝
基本解释
种族灭绝(英文:genocide)是指人为的、系统性地、有计划地对一个民族或一些民族进行灭绝性的屠杀。反动统治阶级为了本阶级的利益,借口种族、民族或宗教原因,整批地杀害某一集团的人,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种族或宗教集团的行为。它侵犯种族或民族起码的权利和自由,是危害人类的严重罪行。
种族灭绝 - 定义1948年12月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指出,杀害某一民族、族体、种族或宗教集团的成员,或者使其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故意使该集团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以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强制施行某种办法,防止该集团成员的生育;强迫转移该集团的儿童等等,均属种族灭绝行为。缔约国确认,上述行为均系国际法所禁止的罪行。凡犯有此罪行者,不论是一国的统治者、公务员或私人,都在惩办之列。
种族灭绝 - 概要
种族灭绝一词最早由波兰籍犹太法律学者拉法尔·莱姆金(Raphael Lemkin)在1944年提出。其中“genos”来源于来源于希腊语“génos”,意思为部落或家庭;后缀“-cide”来源于拉丁语“cidium”或法语“cide”,意思为杀害。
从奴隶社会起,种族灭绝就已在一些国家的政策中存在,以后作为殖民政策的工具得到了广泛运用。不论在夺取殖民地还是镇压殖民地人民的反抗的过程中,殖民主义者都执行种族灭绝政策,消灭了大批殖民地人民,如非洲人口在世界人口中的比重明显下降,美洲和大洋洲的土著居民人口大为减少。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希特勒分子推行种族灭绝政策,杀害了600多万犹太人和大批吉普赛人。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一些帝国主义国家不仅继续用种族灭绝政策对付国内各种族和民族,而且用以反对殖民地和附属国的民族解放运动。种族灭绝罪行受到了国际社会的严厉谴责和反对。
种族灭绝 - 事件
亚美尼亚大屠杀
1915年至1917年,奥斯曼帝国对其境内亚美尼亚人进行驱逐、屠杀、抢劫、强奸,受害者达150万之众。联合国、欧洲议会、比利时、法国、希腊和俄罗斯称这宗屠杀为“违反人性的罪行”,联合国于1978年将此事件定性为“种族灭绝”。
南京大屠杀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皇军在中国、东南亚等地无差别屠杀当地居民。其中在1937年12月13日,侵华日军攻占中华民国首都南京,持续六周大规模屠杀、强奸以及纵火、抢劫,30万以上中国平民和战俘被日军杀害,约2万中国妇女遭到日军奸淫。
犹太人大屠杀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纳粹德国通过种族清洗屠杀了近600万犹太人,除此之外纳粹德国也系统地对欧洲的吉普赛人、同性恋者、苏联战俘、耶和华见证人、政见不同人士进行屠杀。
卢旺达种族大屠杀
20世纪90年代,胡图族政府军与图西族卢旺达爱国阵线爆发冲突,冲突引起卢旺达全国范围内的种族仇杀。从1994年4月6日至1994年6月中旬,胡图族对图西族及胡图族温和派进行了有组织的大屠杀,共造成约80万至100万人死亡。[6]
斯雷布雷尼察屠杀
1995年7月波斯尼亚战争期间,拉特科·姆拉迪奇领导下的塞族共和国军队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斯雷布雷尼察进行大屠杀,造成大约8000名当地穆斯林男子死亡。2004年4月,海牙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将此次事件定性为种族灭绝,国际法庭也确认此事件为种族灭绝。
达尔富尔冲突
苏丹达尔富尔地区于2003年起爆发冲突据估计已有45万人死于暴力与疾病之下。美国时任国务卿鲍威尔于2004年9月9日把该事件定性为种族灭绝,但联合国2005年认定苏丹政府在达尔富尔的行动不是种族灭绝。
叙利亚政府实行种族灭绝
2011年12月26日,首批赴叙利亚阿盟观察员抵达叙首都大马士革。他们将监督阿盟和平计划在叙利亚的实施情况。据外媒消息,观察团一名成员表示,“叙利亚国内正在发生种族灭绝”。叙利亚反对派称,冲突热点城市霍姆斯被安全部队围困,当局不允许观察员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