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联防队
基本解释
根据治保委员会工作的规定,治安联防队是一种群众性的自防、自治组织、是预防、制止打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辅助力量。联防队的一切活动均置于基层组织的领导和公安机关指导之下。治安联防队本质上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它的权力不是法律授权而得,而是委托而得,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实施具体行政行为。2004年9月,中国公安部要求,对于现有的治安员,按照“只出不进,逐年减少,彻底取消”的原则,用3年时间,全部清退。
社会治安联防队是城镇、街道、社区、农村设立的群众性的治安联防自治组织,是社会治安基层基础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社会治安群防群治的有效形式。社会治安联防队隶属所在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主管,接受公安机关业务指导。
联防队人数按当地人口、地域、工作量的实际情况而配备。一般要求:县级建立一支100人以上的专业治安联防大队,镇建立一支10人以上的专业治安联防中队,村(居)委会建立一支5人以上的治安联防分队。
联防队实行专业和业余,有偿和义务相结合办法运作,经费多以政府投入为主,兼受益单位分担、社会捐助、群众按自愿适度交纳为原则而筹集。
清退计划
2004年9月3日,中国公安部向全国公安机关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对聘用的治安员队伍进行专项清理,从即日起,各级公安机关一律不得从社会上招聘治安员。
这些治安员包括联防队员和协警员等用于协助开展治安保卫工作的辅助人员,不含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和保障、并派驻到公安机关协助维护交通秩序的交通协管员。
按照公安部要求,对于现有的治安员,按照“只出不进,逐年减少,彻底取消”的原则,用3年时间,全部清退。2008年1月1日以后,各级公安机关一律不得再以任何名义留用治安员。
据媒体报道,治安联防队并未在3年内逐步清退,至今还在行使治安职责,屡有不良记录。
管理规定
招收治安联防队员,须经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安派出所审核,并签订合同,明确治安联防人员的职责纪律。
联防队员执勤巡逻佩带“治安联防”标志和配备必要的自卫器械,并持个人身份证件及工作证。
联防队员不准超越职权行使逮捕、拘留、审讯、传唤和决定治安处罚的权利;对查获的赃款、赃物、凶器、违禁物品、群众拾交物品等必须上交公安机关。在处理违法事件中,不准打人、骂人、体罚;不准侵犯群众利益;不准承担维护治安以外的其它工作任务。
负面影响
2011年10月22日21时55分,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西乡派出所接一男子报警称:宝安区西乡街道东头坊西区发生一宗入室强奸警情。[3]深圳宝安区联防队员杨喜利打砸男子杨武家,杨武妻子王娟阻止杨喜利反遭毒打、强奸。杨武由于害怕躲在杂物间,亲眼目睹自己的妻子被联防队员强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