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公民代理人
基本解释
职业公民代理人指没有司法资格却以代人诉讼作为牟利手段的职业群体。由于职业公民代理人并不具备从事法律专业服务的资质,为了获取案源,他们普遍实行“风险代理”和低廉收费,这些公民代理人每起案件预收代理费50元至1000元,作为交通费、材料费等前期支出,显得经济、划算。
职业公民代理人 - 概述
职业公民代理人是指没有法律服务资格却从事诉讼代理活动的一般公民,长期以“公民代理”的身份进行诉讼代理活动。在部分农民工看来,“职业公民代理人”收费低廉,是自己的“维权斗士”;但对部分法官及律师而言,他们却是令人生厌的“讼棍”:不专业、乱许诺、乱收费,滥诉、缠讼、恶意诉讼等现象屡见不鲜。
职业公民代理人 - 类型
虽然职业公民代理人不符合立法意图本身,且是一个并不被国家正式制度所承认的群体,但是由于从事诉讼代理工作的初衷不同,对法律服务市场的影响不同,分化出了几种类型:
知识型职业公民代理人
很多法科毕业生没有选择政府或企业,而是把律师当作自己的执业理想。但是司法考试是律师行业的敲门砖,那些尚未通过司法考试的人为了生存,为了积累更多的执业经验而走上了职业公民代理人的道路。对他们来说,这段经历是他们迫不得已的选择,通过司法考试而晋级执业律师只是时间问题,他们迟早会离开职业公民代理人这个“非正规军”的。这一类职业公民代理人因为刚刚走出学校而缺乏法律经验与社会经验,往往有单纯而朴素的正义感。
关系型职业公民代理人
以“打官司就是打关系”为宣传口号的司法机关的退休人员、司法机关人员的亲属等因为和司法机关(人员)特定的关系而掌握了更多的裁判资源。职权主义的审判模式和广泛的人脉关系使他们积累了大量的资本为自己谋利。他们更容易充当诉讼捐客,往往与司法腐败相联系。
经历型职业公民代理人
一些公民代理人原本没有法律背景,有过诉讼经历后,接近了法律,认识了法律,从此开始以公民的名义帮助他人代理诉讼,或多或少地从中获取一定的收益。因为知识水平和年龄的限制他们也许始终无法通过司法考试,但是他们相对比较执着、容易较真,是职业公民代理人中最稳定的一个类型。
职业公民代理人 - 特点
一、职业公民代理人相对较为固定。以崇州法院为例,经常出现的职业公民代理人有不到10名,其中本地(法院所在地)人占一半以上,他们年均代理民商事案件50余件,占全年民商事案件总数的3%左右。
二、职业公民代理人来自各行各业,表现形式多样。一是部分曾经在机关单位工作的人员,利用其掌握的法律知识和人脉关系,担当诉讼掮客,因其没有获得律师职业资格或法律工作者从业资格,只好以公民身份代理,目的是为了赚取代理费。二是个别常年在法院打官司的“老官司户”、老上访户,对诉讼程序和法律知识有所了解,这也成为了“代理”诉讼的本钱。三是部分社会闲散人员,掌握一些法律知识,却没有法律从业资格,在办理委托手续时,打着与委托人是“亲威、朋友”等关系的幌子,以“公民代理”身份作掩护,获取代理费。
三、职业公民代理人代理案件时身份多变。在不同的案件中,“职业公民代理人”往往以不同的工作单位和身份进行代理。如李某在其代理的案件中,分别填报了五个不同的工作单位,或与众多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有的甚至没有任何关系证明,仅作为普通公民即代理,法院难以否定其代理人身份。
四、职业公民代理人代理案件类型较为广泛。据调查,职业公民代理人代理的案件几乎涉及所有的案件类型,民商事、行政、刑事自诉、刑事附带民事以及执行案件等等。如某人集中代理离婚、民事赔偿、相邻案件等,某人代理的案件则主要涉及借贷、合同案件甚至刑事自诉案件。
职业公民代理人 - 现状
在20世纪90年代前后职业公民代理人已经开始形成一定规模而受到关注。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曾于1992年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公民个人一律不得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藉此向被告人或当事人收取报酬,也不得以此为谋生的手段。”
2004年司法部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法律服务市场的清理整顿,取缔非法设立的法律服务机构,而这些法律服务机构正是职业公民代理人的工作地点。许多地方政府也出台了专门的规章对公民诉讼代理制度进行管制或者开展针对职业公民代理人的专项取缔活动,然而,国家如此打击职业公民代理人并没有将他们彻底取缔出法律服务市场,其继续利用着法律的公民代理规定从事诉讼代理活动。
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职业公民代理人的代理行为,2007年《律师法》修改中反而取消了禁止非律师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规定 ,司法行政部门对职业公民代理人的整治活动变得更加“无凭无据”了。
职业公民代理人 - 影响
职业公民代理人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当前法律服务市场的不足,但职业公民代理人也并不是完善法律服务市场的良药。诉讼活动存在高度的风险性和专业性,需要特殊的职业素养,而职业公民代理人的法律知识、思维、职业道德、抗风险能力令人担忧,他们无视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奔走于城乡之间,出入于各司法机关,“办理”各类案件,被认为是法治进程中的“毒瘤”。
一是巧言欺骗,恶意包揽。为了取得当事人的信任,搞到案源,职业公民代理人往往四处游说,巧舌如簧,把自己装扮成“无事不能办,无案不能结”,“能将现案化解,能将死案变活”的“诉讼大腕”,凭空许愿,包揽一切诉讼。
二是私定标准,滥收费用。职业公民代理人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任意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
三是挑词架讼,破坏稳定。与律师代理诉讼肩负的化解纠纷、促进安定团结的特殊任务相反,职业公民代理人则不怕“事大”,唯恐当事人罢诉息争,蓄意蛊惑当事人缠诉滥讼,进行持久“讼战”,经常促成当事人双方的矛盾进一步激化,使司法机关的调处工作前功尽弃。
四是充当摘客,代行贿赂。少数有关系的职业公民代理人为当事人与司法人员建立不正当关系牵线搭桥,有的直接代当事人向司法人员行贿,尤其对那些可能败诉的案件,更是竭尽全力。
五是贻误诉讼,坑害客户。有些职业公民代理人专业水平不高,屡屡使委托人错过诉讼时机,给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六是蛮横无理,妨害公务。为了达到目的职业公民代理人可能会利用各种手段。如果当事人输掉宫司,他们可能会教唆当事人上访、妨碍执行、暴力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