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递减律
基本解释
幸福递减律 - 释义
快乐活在当下,尽心就是完美。
“幸福递减律”是说人们对同一事物幸福的感觉,会随着物质条件的改善而降低。譬如:你在沙漠行走,口渴难耐,有一杯水你会激动万分;而当你步入绿洲,对一杯水的幸福感觉就会几近于零。朱元璋当放牛娃时,饿得昏迷不醒,一碗白菜豆腐汤令他如临仙境;当皇帝后,他遍尝天下厨师做当年的“珍珠翡翠白玉汤”,却总觉得了无滋味。
幸福递减律 - 悖论
《幸福递减律》的作者林火把“幸福递减律”概念称为是经济发展中的悖论,觉得不可思议。其实这里揭示出了人们长期以来的一个顽固的误区:幸福=物质。
幸福是一种精神的愉悦,或者说是心理学所说的大脑的兴奋状态。而不是物质的满足。按照生理心理学,这种兴奋状态来自于外部的刺激。也就是说有刺激才有兴奋。而这种刺激就是人很想达到而又没有达到的目的、目标,或者说是理想、追求。既然幸福是由外部刺激引起的兴奋状态,那么没有刺激也就没有幸福;既然刺激是一种人想要达到而又没有达到的目标,那么当人达到了这个目标的时候,这种刺激也就逐渐消失了,也就没有幸福了。
幸福递减律 - 表现
比如食物的香味能引起人嗅觉神经的兴奋而产生食欲,小康的生活目标能刺激人的欲望而为之去努力奋斗。而人在饥饿的时候香味的刺激引起人的兴奋程度最强烈。一旦吃饱了,香味对其就逐渐不产生刺激,也就不产生食欲,不产生兴奋了。天天“饱食终日”,人就会厌倦,“生在福中不知福”了。这就是“幸福递减律”的典型表现。
而且由此看来,幸福,产生于过程中,产生于痛苦中,产生于希望中,产生于努力中。而不是产生于结果中。如果要人为地划一幸福与满足度的最佳状态,林火认为人的满足度应在“黄金分割律”左右为好。这时人会有很强的兴奋刺激性,有很强的信心和欲望。也是最幸福的。
幸福递减律 - 阐述观点
在神看来,人过度地放纵和享受就是一种罪过,将来是要受到惩罚的。如基督教所说七宗大罪的“怠惰、贪财、贪食、贪色”等等。亚当的堕落就是从此开始的。《圣经》:“贪财是万恶之根。”但丁的《神曲》:“另有一种不能使人幸福的善;它不是福,不是一切善之果和根的善的本质。沉溺于其中的爱在我们上方那三层受惩罚。”(这里所谓的“善”就是指的物质享受。)
面对“幸福递减律”,有人说要控制“幸福递减律”可通过“忆苦”来“思甜”。不是这么回事。如此还是把幸福等同于物质的满足。此时的人不是不满足,恰恰相反,正是因为餍足了才没有了幸福了。因为没有了新的目标新的刺激了。古人说“生于忧患,死于安乐”,此时的人正是处于这种“死于安乐”的状态。所以,在达到了一个目标以后,要控制“幸福递减律”,从而继续保持幸福,其方法也恰恰相反,不是往回看去“忆苦”,而是往前看去确立新的和更高的理想和目标。
而更高的目标到一定的程度必然要或者说必须要超越自我、突破私利。因为为我、为私、为物质都是有限的。一旦达到了,就再不会有幸福了。而精神是无限的;为他为社会是无限的。只有树立起这个目标,人才会有更大更持久的幸福。而个人的、私利的、狭隘的目标不能开拓更广阔的幸福的空间。而人没有了新的目标和追求,就没有了精神支柱了,就垮了,就陷入了空虚、迷茫、失望甚至绝望之中。
同时,根据对立统一规律,幸福与痛苦是一矛盾的对立统一体,两者是相依的,分不开的。没有痛苦就没有幸福。莫罗阿:“若将幸福分析成基本原子时,亦可见它是由斗争和苦恼形成的。”比如饥饿就是痛苦;人为小康生活而奋斗所吃的苦也是痛苦。正因为有了这种痛苦才会有幸福,没有这些痛苦也就没有幸福了。正所谓“福兮苦所依”、“生于忧患”是也。所以当人100%地达到期了他所追求的目标,这时他就没有痛苦了,所以也就没有幸福了。
幸福递减律 - 与经济关系
说到经济与幸福,又想起经济与道德。不论是根据“伦理学”道德的相对独立性原理,还是经过实际考察,都说明:一些经济上落后的国家,在思想道德领域,都往往超过经济发展先进的国家。这些经济与思想领域相悖的共性,确实值得深思和研究。
幸福递减律 - 结论
❤幸福更是一种追求、创造的精神,而不仅仅是物质;
❤幸福更是创造享乐,而不仅仅是享乐本身;
❤幸福更是追求满足,而不仅仅是满足;
❤幸福更是一种为他为社会的追求,而不仅仅是为我的追求。
❤幸福≠物质;幸福≠经济;幸福≠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