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岗
基本解释
稳岗-简介
为保障社会大局面的稳定,保障广大企业职工的权益,国家政府鼓励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的困难企业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企业用工岗位,实施的困难企业稳岗补贴政策,对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的企业发放稳岗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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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起发放亿元稳岗补贴 年内稳定6万岗位
三类已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可继续申领
根据《通知》中的规定,已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可继续申领。2009年已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继续申请稳岗补贴:
⑴企业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不含停产、半停产、破产企业),申报补贴当月的参保职工人数与六个月前参保职工人数相比(扣减六个月内退休、死亡、退职原因减少的人数),减少比例不超过10%(含10%),并承诺享受补贴期间不裁员或少裁员。
⑵企业在本市依法参加社会保险,2009年1月至申报补贴当月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在申报补贴前全额补缴欠费的,可视为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⑶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我市产业和环保政策(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具备四条件可申领稳岗补贴
对于新申领稳岗补贴的企业,须具备四个条件。2010年新申请稳岗补贴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⑴企业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不含停产、半停产、破产企业),2009年企业申报主营业务流转税比2008年降低10%以上(含10%)。其中,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企业按应缴增值税核定,免税企业按申报当期销售额或收入额核定,出口企业按全部销售额核定,免税期的免税企业按企业应纳税额核定,其他企业按应缴营业税核定。⑵企业申报补贴当月的参保职工人数与六个月前参保职工人数相比(扣减六个月内退休、死亡、退职原因减少的人数),减少比例不超过10%(含10%),并承诺享受补贴期间不裁员或少裁员。⑶企业在本市依法参加社会保险,2009年1月至申报补贴当月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在申报补贴前全额补缴欠费的,可视为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⑷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我市产业和环保政策(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补贴标准按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困难企业稳岗补贴的标准按照2010年1月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与2009年补贴标准相同。其中,市内四区按每人每月420元的标准执行。稳岗补贴执行期为2010年之内,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从核准享受补贴的当月计算)。
享受补贴人数不能超过企业参保总人数的25%。为了使更多的企业受益,《通知》规定,同一企业每月享受补贴的人数按不超过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人数的25%确定,社会保险人数按企业申报补贴当月的实际参保人数计算。
4月20日起开始受理
市内四区从本月20日起开始受理。困难企业稳岗补贴实行一次性申请、一次性审批、按月监控拨付。其中,市内四区申请补贴的企业,于每月20日-30日,持有关材料向参保所在区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外资企业报市外企服务中心),经市内四区就业服务中心或市外企服务中心初审、市就业服务中心复核后,由市联合会审小组进行会审。对会审通过的企业名单及拟拨付补贴情况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从批准当月享受困难企业稳岗补贴,计算享受补贴期限。
稳岗补贴直接划入企业账户。每月月底前,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程序将稳岗补贴资金划入企业帐户。企业收到资金后开具收据并加盖单位财务章后,于10日内交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确认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从次月起不再按月申请,由市就业服务中心通过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对企业累计裁员人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进行跟踪、监控。对应发放稳岗补贴期间,企业裁员人数超过10%或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取消其月份稳岗补贴申领资格,2010年之内再次符合稳岗补贴发放条件时可恢复申领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