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豁免权
基本解释
外交豁免权全称为外交代表的管辖豁免权。具体指一国派驻外国的外交代表(不论是常驻代表或临时使节)享有一定的特殊权利和优遇;豁免是指对驻在国管辖权的豁免,也可包括在外交特权之内。按照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在国家间互惠的基础上,为了保证和便利外交代表执行正常职务,各国根据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原则,按照惯例或有关协议相互给予。
详细解释
外交豁免权 - 概念
外交豁免权(英语:diplomatic immunity),属外交特权之一,系国际间为方便外交代表执行正常职务,各国依据相互尊重主权及平等互利原则,按照惯例或有关协议,互相授予外交豁免权;其性质为绝对的,故为绝对豁免权(absolute immunity)。
由于外交代表是外国主权国家的代表,其地位应被视作与外国的地位相当。根据“平等国家之间无管辖权”的国际法原则,外交代表在驻在国享有管辖豁免权。这种权利包括:司法管辖豁免、诉讼豁免、执行豁免。如果外交代表以私人名义从事商务和其他经营活动而引起诉讼的,该外交代表不能请求获得管辖豁免。在民事行为的其他方面也是如此,比如说财产继承权等。
1961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将习惯法整编成设定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对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作出了较完整的规定,目前世界各国大部分已签署。
外交豁免权 - 分类
豁免权以广义区分,可分为:
绝对豁免权(absolute immunity)
功能性豁免权(functional immunity)
外交豁免权 - 本质
外交特权和豁免本质上属于代表的国家,而不属于外交代表个人,因此个人无权自行放弃。
外交豁免权 - 历史
在中国的夏、商、周三个诸国并立的时代,各国相互攻伐,有时要靠外交手段解决以减少交战带来的伤害;而中国有句俗语“两国交战,不斩来使”,同样体现了外交豁免权的精神。
外交豁免权主要是在17世纪中的欧洲形成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外交官在从事外交任务的过程中不受迫害和不受法律制裁。假如一名外交官在他所驻的国家里的确犯法的话,可以被驱逐。一般这些外交官需在该派遣国受法律制裁。
外交豁免权 - 适用
外交豁免权与特权虽常视为同义,仍有些许差异。豁免权主要指刑事之相关豁免;特权的范围除了不可侵犯权外,亦因使馆用地及人员属派驻国所有,故免缴纳其驻在国税务并有通讯保密及旅行自由等权利。
外交豁免权适用于任何外交代表,不论是常驻代表或临时使节,也包括其有限的眷属在内,例如,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成年未有婚姻之女儿。然而相关特权,不一定适用于所有外文官、领事人员、职员、及其家属,如美国的相关规定,虽符合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对外交人员的身份别有些许差别待遇。
外交豁免权 - 内容
绝对豁免权
一、绝对豁免权主要内容:
1、刑事裁判之豁免,可不受驻在国刑事追诉,无出庭作证之义务。
2、行政与民事豁免,不受强制执行及处分、驻在国税务之缴纳义务。
二、绝对豁免权例外事项:
1、行政法之规定无法豁免,例如,缴交水、电费等。
2、民事法规的商业行为不在豁免范围,比如土地、动产及日用品的买卖交易等。
3、派驻国外交官主动于驻在国兴起诉讼,则不享有豁免权利,外交官针对一件案件提起诉讼,被告当事人提出反告时;驻在国司法单位依然可以审理及判决该外交官员,而不受此外交豁免权限制。
4、外交豁免权舍弃问题,抛弃外交豁免权与否为派驻国之权利,不受该名外交人员自主意识决定。例如:美国曾发生格鲁吉亚共和国驻美大使驾车肇事并撞死当地少女,群情哗然,美国总统要求格鲁吉亚总统爱德华·谢瓦尔德纳泽舍弃外交豁免权,交由美国总统审判该公使,最后格鲁吉亚予以答应。
功能性豁免权
相对于绝对豁免权的是功能性豁免权(functional immunity),其指特定国际组织或非邦交国之外交代表机构,与设置地或驻在国签署协定,其组织人员得享有部分的豁免权利,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华民国(台湾)与美国互设代表机构。
甚多国际组织总部设在美国,因此这些国际组织和美国签有协定,国际组织职员享有属功能性之外交豁免权,即在执行公务时的行为不受驻在国法律管辖,且仅限于职员本人。而豁免权必须当事人在审理中提出主张,且是否执行公务仍由驻在国法官认定,因此驻在国司法及检调单位依然可以起诉审理。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则规定,职员仅于“执行公务时,可豁免于法律程序。”
外交特权
1、旅行自由权,除为国家安全之禁限区外。
2、通讯保密权,可采外交邮袋、外交信差等方式之保密自由通讯。
3、人身及财产不可侵犯,外交人员的人身及其家属不受任何方式之逮捕或拘禁;使馆官舍,包括办公使用及馆长寓邸之建物及所附土地等属派遣国之领土、主权亦不得侵犯,且免受搜索、扣押、征用、或强制执行。
4、派驻国可使用国家象征物于其外交代表机构,可将派驻国之国旗、国徽于官舍、大使寓邸及交通工具上使用。
5、免纳缴税金及免役务,免纳关税、其他国家、区域或地方性税金及其役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