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就业合同
基本解释
民建:建议设立统一的《首次就业合同》
首次就业合同-简介
首次就业合同就是大学生在试用期内与企业签订的合同。“首次就业合同”被提出,并被推荐为吸引知识密集型企业吸收大学生就业的一个重要手段。
首次就业合同-背景
大学生就业
由于新《劳动合同法》尚未针对不同类型企业和不同类型的劳动者在劳动保护标准、试用期制度、试用标准、劳动合同的变更等方面加以区分,使知识密集型企业在招聘大学毕业生方面遇到了一定障碍。由于招聘大学毕业生成本增加,导致知识密集型企业更愿意直接招募在行业内有成熟工作经验的员工,而对招聘大学毕业生存有顾虑。
因此,在2010年3月7日中午,一份得到民建约60位委员认可的提案正式报送全国政协。这份名为《关于充分发挥知识密集型企业吸收大学生就业作用的提案》,在国内首次提出了“首次就业合同”的概念。
首次就业合同-特点
首先,该合同本质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它设置最长两年的工作培养期,用以替代试用期,不同的是企业需要为工作培养期内的大学生负担社保和住房公积金;
二是该合同固定一套快速简易的解聘程序和轻微的补偿标准,如合同签订后头3个月企业解除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和赔偿,3个月后至培养期结束间企业解除合同须提前15天通知并支付工作期间工资总额5%的赔偿等具体标准;
三是固定工作培养期内企业对大学生的最低培训投入时长;
四是大学生在工作培养期结束后与企业自动转为普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当然,企业和大学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完全可以自由选择是否使用《首次就业合同》,如放弃使用该合同,则必须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普通的定期或无固定期限合同。
首次就业合同-认证标准
对适用《首次就业合同》的知识密集型企业和大学毕业生的认证标准。
由各省级政府负责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制定知识密集型企业的认证标准,如企业中大专毕业生占总员工人数一半以上等条件,并由各地科委实施认证。适用《首次就业合同》的大学生的条件,建议以毕业后三年内为限。
首次就业合同-扶持政策
各级政府辟出一部分用于扶植大学生就业的财政支出设立“大学生首次就业补贴准备金”。当发生签定《首次就业合同》的大学生在工作培养期内主动离职时,该准备金首先补贴签约企业为该大学生所支付的各类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总额的一半;另外,从长远来看,该准备金还可以用于鼓励、补贴有实力的知识密集型企业与高校进一步紧密合作,设置课程和实习内容,在大学校园内培养定向人才。这些措施可以解决知识密集型企业在招聘大学毕业生时的顾虑,鼓励企业敢于在招聘来的大学生身上投入培训,改变大学生就业最常见的“先就业、后择业”的状态,从而逐步使大学生就业和知识密集型企业的发展走入一个良性循环的轨道,同时也保证了中国高知识劳动力队伍的整体质量与规模。
首次就业合同-优点
“首次就业合同”通过降低企业试用大学生的门槛,消除了企业的顾虑,同时促进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大学毕业生就业。
首次就业合同-签订
提案中表示,企业和大学毕业生可以自由选择是否使用“首次就业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