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足妇女
基本解释
失足妇女 - 概述
失足妇女,2010年12月11日刘绍武在公安部工作会议上称“以前叫卖淫女现在可以叫失足妇女。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要求各地做好教育、挽救失足妇女工作。要求保护卖淫妇女人身权和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不得歧视、辱骂、殴打,不得采取游街示众、公开曝光等侮辱人格尊严方式羞辱妇女,要严格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并帮助失足妇女,使她们能正常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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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足妇女 - 强化管理
1、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在公安部工作会议上表示,公安部将继续对娱乐场所组织严格日常管理,辅之以常态化暗访侦查,做到每周不少于一次的检查,以严防涉黄违法犯罪出现反弹。
2、 公安部要求各地严格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和有关要求,强化对娱乐服务场所的日常治安管理,严格娱乐服务场所备案,强化保安员配备,强化治安、安全方面的软硬件设施和技防建设。目前各地公安均进行了一些尝试,娱乐场所数字信息化管理趋势逐渐清晰。
3、严厉打击之后,对于娱乐行业,不是关得越多越好,而是合法经营的越多越好。
失足妇女 - 挽救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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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刘绍武在公安部工作会议上称:“以前叫卖淫女,现在可以叫失足妇女。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
2、公安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全国妇联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做好教育、挽救失足妇女工作。要求保护卖淫妇女人身权和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不得歧视、辱骂、殴打,不得采取游街示众、公开曝光等侮辱人格尊严方式羞辱妇女,要严格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3、对卖淫妇女视违法程度,区别情形予以处罚,对被强迫卖淫的受害妇女,迅速解救,一律不得进行处罚,并启动对受害人刑事救助机制。
4、公安部将联合妇联、卫生、人力资源、民政等部门一起帮助失足妇女,使她们能正常回归社会。
失足妇女 - 各方意见
失足妇女
1、 刘绍武局长说的话似乎很人性化,说明它们知道人是需要被尊重的。但是觉得“失足妇女”这个称呼不妥,部分妇女可能是因为失足而卖淫,却有很多是因为别的原因而卖淫的。
2、比如有些场所,就有不少妇女是被暴力强迫卖淫的,并没有什么“失足”行为,这类被迫卖淫的妇女应该被称为“被暴力强迫卖淫女”。
3、还有更多的妇女,是被生活所迫而卖淫,也没有什么“失足”行为,这类妇女称为“失足妇女”也不妥,叫做“谋生妇女”、“下层妇女”、“贫困妇女”都更加贴切。
4、关键是如何才能杜绝卖淫现象。改善就业,建立正确价值观,不但要杜绝卖淫,更要杜绝包二奶。
失足妇女 -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失足妇女 - 乌龙误区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争取进一步解放而联合起来的社会群众团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群众性和社会性。在官方辞典中,妇女的定义是成年女子的通称,其中“妇”即有已婚女子、妻子的含义。在中国的传统的说法中,妇女一般也是指已婚女子。妇女是成年女子的通称。不单纯指已婚妇女,年满18岁的女青年也可称妇女,18岁以下称少女,14岁以下称幼女,7岁以下称儿童。
在《中国大百科全书》和《康熙字典》中均对妇女的定义为已婚妇女,这就有个歧义。那么,未满十八岁的“卖淫女”该怎么称呼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