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佩克
基本解释
欧佩克,即石油输出国组织,英文简称:OPEC,1960年9月10日成立,它是一个自愿结成的政府间组织,对其成员国的石油政策进行协调、统一。欧佩克旨在通过消除有害的、不必要的价格波动,确保国际石油市场上石油价格的稳定,保证各成员国在任何情况下都能获得稳定的石油收入,并为石油消费国提供足够、经济、长期的石油供应。
欧佩克 - 简介
石油输出国组织(Organization of the Petroleum Exporting Countries,简称OPEC,即欧佩克),是世界主要石油生产国为共同维护石油收入在1960年9月10日成立的国际组织,总部设在维也纳。
石油输出国组织成立的目的是协调和统一成员国石油政策和价格,确定以最适宜的手段来维护它们各自和共同的利益。随着成员队伍的扩大以及影响范围的增大,欧佩克现已成为国际性石油组织,其原油产量占全球总产量的三分之一。如此大的石油产量使欧佩克可以根据市场形势调节国际油价。 此外,其官方价格和纽约商品交易所的石油期货价格为世界公认的价格标准。
欧佩克 - 宗旨
协调和统一各成员国的石油政策,并确定以最适宜的手段来维护它们各自和共同的利益。
欧佩克 - 组织结构
石油输出国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欧佩克大会,由各成员国石油部长率团组成,每年举行两次会议,负责制定总政策和确定实施办法,协调成员国的石油政策。下设理事会和秘书处,负责整个管理工作和日常事务。秘书处内设经济委员会,协助该组织把国际石油价格稳定在公正合理的水平上。
欧佩克大会
欧佩克大会是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各成员国向大会派出以石油、矿产和能源部长(大臣)为首的代表团。大会每年召开两次,如有需要还可召开特别会议。大会奉行全体成员国一致原则,每个成员国均为一票,负责制定该组织的大政方针,并决定以何种适当方式加以执行。
欧佩克大会同时还决定是否接纳新的成员国,审议理事会就该组织事务提交的报告和建议。大会审议通过对来自任何一个成员国的理事的任命,并选举理事会主席。大会有权要求理事会就涉及该组织利益的任何事项提交报告或提出建议。大会还要对理事会提交的欧佩克预算报告加以审议,并决定是否进行修订。
欧佩克理事会
欧佩克理事会类似于普通商业机构的理事会,由各成员国提名并经大会通过的理事组成,每两年为一届。理事会负责管理欧佩克的日常事务,执行大会决议,起草年度预算报告,并提交给大会审议通过。理事会还审议由秘书长向大会提交的有关欧佩克日常事务的报告。
欧佩克秘书处
欧佩克秘书处依据欧佩克组织条例,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行使该组织的行政性职能。秘书处由秘书长、调研室、数据服务中心、能源形势研究部门、石油市场分析部门、行政与人事部门、信息部门、秘书长办公室以及法律室组成。秘书处1961年设立,办公地点最初在日内瓦,后于1965年移至维也纳。秘书处内设有一专门机构——经济委员会,协助该组织把国际石油价格稳定在公平合理的水平上。
欧佩克 - 运作和作用
欧佩克组织条例要求该组织致力于石油市场的稳定与繁荣,因此,为使石油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利益都得到保证,欧佩克实行石油生产配额制。如果石油需求上升,或者某些产油国减少了石油产量,欧佩克将增加其石油产量,以阻止石油价格的飚升。为阻止石油价格下滑,欧佩克也有可能依据市场形势减少石油的产量。
在欧佩克成立后的最初十年,欧佩克通过控制产量,既维护了成员国的石油权益,又稳定了油价,1961-1970年原油价格一直稳定在每桶1.8美元的水平。20世纪70年代,欧佩克实行提高油价的政策,通过提价、石油国有化以及实行石油禁运等手段,从西方石油公司手中夺取了石油资源主权和石油标价权,储油国获得巨大利润。国际油价从1970年1、8美元飙升到1980年每桶33、3美元。
油价暴涨会带来消费的萎缩,所以从宏观来讲,油价过大的波动对产油国和消费国来说都不利。为了使国际市场上的石油价格相对稳定,欧佩克提出了“自动油价平衡机制”,在油价长期走低的情况下,通过限制和减少产量,缩小市场供应量,推动油价止跌回升。在油价暴涨的情况下,通过增加产量,扩大市场投放量,控制油价疯长。
欧佩克成员国拥有世界大部分石油资源,在世界石油市场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历史上两次石油危机和20世纪末油价大波动都是该组织引发的。尽管各成员国存在着不同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背景,但欧佩克能成功地将成员国团结在一起,实现“合作、稳定”的宗旨。1997年11月,由于亚洲金融危机,造成石油需求下降,国际油价开始下滑,欧佩克被迫实施减产计划,有效地达到了市场的供需平衡,表明欧佩克有能力在稳定石油市场方面发挥重要作用。[2]
欧佩克 - 加入条件
欧佩克组织条例规定:
“在根本利益上与各成员国相一致、确实可实现原油净出口的任何国家,在为全权成员国的三分之二多数接纳,并为所有创始成员国一致接纳后,可成为本组织的全权成员国。”
该组织条例进一步区分了3类成员国的范畴:
创始成员国——1960年9月出席在伊拉克首都巴格达举行的欧佩克第一次会议,并签署成立欧佩克原始协议的国家;
全权成员国——包括创始成员国,以及加入欧佩克的申请已为大会所接受的所有国家;
准成员国——虽未获得全权成员国的资格,但在大会规定的特殊情况下仍为大会所接纳的国家。
欧佩克共有12个成员国,加入欧佩克的时间,它们是:阿尔及利亚(1969年)、伊朗(1960年)、伊拉克(1960 年)、科威特(1960年)、利比亚(1962年)、尼日利亚(1971年)、卡塔尔( 1961年)、沙特阿拉伯(1960年)、阿拉伯联合酋长国(1967年)、委内瑞拉( 1960年)、安哥拉(2007年)和厄瓜多尔(2007年重新加入)。
欧佩克 - 成员国关系
根据各国运用石油资源的态度不同,欧佩克内部分为两个流派,一是比较激进的“鹰派”,以委内瑞拉和伊朗为代表,伊战之前的伊拉克也属于该派。还有一派是比较温和的“鸽派”,以沙特阿拉伯、卡塔尔和阿联酋等国为代表。
“鹰派”强调石油是战略武器,“鸽派”则更多地把石油产业当作国家经济支柱,外交上比较亲美。随着石油价格节节攀升,欧佩克成员国的财政收入剧增。“鹰派”更是充分利用自己的石油输出国地位,扩大在国际政坛的影响力,在与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对话中也取得了一定的主动权。但是,在欧佩克内部,两种派别一直寻求保持平衡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