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保障房
基本解释
民生保障房 - 简介
民生保障房,党中央、国务院实施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加大投入,完善机制,公平分配,保质保量完成2011年开工建设1000万套的任务,努力改善群众住房条件,大规模保障性住房建设需要大幅度增加财政资金投入,2011年全国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1000万套的任务指标已分解到各省份,中央财政资金也将在全国两会前后陆续下拨,这标志着中国有史以来最大规模保障性安居工程全面启动。
意义
1、保障房的建设和落实对于稳预期控房价、惠民生促和谐、扩内需转方式具有重大意义,也是调整收入分配结构的重要举措。各地要抓紧安排开工,尽早建成投入使用。
2、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要把保障基本需求与引导合理消费结合起来,从中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出发,多提供小户型、齐功能、质量可靠的住房。要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大幅度提升公租房在保障房中的比例,满足居民住房租赁需求,形成梯度消费的合理模式。
3、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前提条件。要大幅增加并及早下达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减免相关税费,合理确定公租房租金水平,引导银行贷款和社会投资,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保证资金不留缺口。对公租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按规定实行划拨方式,并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建设供地。
4、确保分配公平是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生命线”。要坚持增加投入与创新机制并重,从准入标准、审核程序、动态管理、退出执行等方面制定一整套制度,实行保障房源、分配过程、分配结果三公开,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分配公平公正,使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群众真正受益。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各项规定,确保房屋质量和建设资金安全,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在运营上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实现保障性安居工程可持续运转。
5、解决群众的住房问题,既要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又要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责任,及时制定实施细则,有效抑制投资投机性需求,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给,坚决落实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
保投筹资
财政部表示财政部门将努力筹措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切实加大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资金规模;确保将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和土地出让净收益按规定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加大对地方的补助力度。省级财政也将加大投入力度,对财政困难市县给予倾斜。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繁重,资金需求巨大,仅仅依靠政府财政投入,难以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可持续性。财政部门还将积极创新财政支持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放大财政政策效能,通过采取财政贴息、政府资本金注入、税费优惠等措施,吸引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
保用计划
1、盖房离不开土地,保障性住房大规模推进,确保用地供应至关重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了比以往更加具体的用地供应管理目标,强调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要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
2、根据这一通知要求对于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的,有关部门将约谈省级及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负责人。
3、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也表示包括2011年在内的整个“十二五”期间,国土资源部将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
保质监管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正式将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质量列入2011年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强调要以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为核心,突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罚力度;同时推动技术创新和新技术应用,加强工程抗震防灾能力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表示为落实上述要求,他们将研究制定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监管的指导意见,提出有效措施,确保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今年还将组织开展以保障性住房为主的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工程参建各方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质量行为、工程实体结构质量及住宅质量分户验收制度落实情况等。
保落问责
加快保障房建设,中央的决心是有的,关键取决于地方政府的执行,在地方政府依赖土地财政的情况下,如何使保障房建设得到落实是重点也是难点,对于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不力的,一定要实行问责,国务院已经进一步细化了约谈问责的标准和程序。
首先是约谈。对于新建住房价格出现过快上涨势头、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缓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的,有关部门要约谈省级及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负责人。
其次是报告和问责。对未如期确定并公布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年度控制目标、没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向国务院作出报告;有关部门要视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