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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税收史

美国税收史

拼音:měi guó shuì shōu shǐ

基本解释


美国税收史 - 殖民地时期

十七、十八世纪,英属北美殖民地的地方和殖民地(provincial)政府征税,以资助学校、修路、军事和执法,有时也为了资助教会。各市县根据个人对土地和牲畜的所有权,向成年男子征收财产税(propertytaxes);有财产的成年男子此外还要为其奴隶、仆人和雇工缴纳人头税(polltaxes)。有些地方还向医生、律师和其他职业者以及手工工匠征收额外税,因为他们所受的特殊训练使得他们有能力获得较高收入。各殖民地就进口自欧洲和西印度群岛(WestIndies)的货物征税(但不就进口自英国的货物征税),有些殖民地就特定种类的出口货物征税,例如烟草和毛皮。许多殖民地就酒类向酒馆业主征收消费税(excisetaxes)。

英国向北美殖民地征税是引起北美革命(AmericanRevolution)的主因之一。在法英七年战争(FrenchandIndianWar,1754~1763)之前,英国对殖民地征税甚少。但那场战争令英国债台高筑,于是英国议会坚决主张,欣欣向荣的北美殖民地要分担英国为保卫它们所付出的成本。1764年英国议会通过《食糖法案》(SugarAct),就非自英国进口的食糖和糖蜜向北美殖民地征税;而且,不同于1733年的《糖蜜法案》(MolassesAct),这一法案得到了严格的执行。一年之后,英国议会通过了《印花税法案》(StampAct),要求北美殖民地居民购买印花税票,并黏贴在一切法律文书、许可证、报纸、小册子甚至是纸牌上。这两种税在殖民地居民中间激起公愤。他们认为在不允许北美殖民地向英国议会派遣代表的情况下,英国政府无权向它们征税——此之谓“无代表,不征税”(notaxationwithoutrepresentation)原则。作为对英国征税的回应,北美殖民地居民发起暴动和抵制英货运动,迫使英国议会于1766年废止了印花税法案。

英国印花税税票上的印花

1767年,英国议会通过了《汤曾德法案》(TownshendActs。一译《汤森法案》——译者),就北美殖民地的多种进口货物(玻璃、铅丹、铅白、油漆、纸张和茶叶——译者)征税。殖民地居民回敬以暴力示威——其中一场暴动导致了波士顿惨案(BostonMassacre)——和再次抵制英货的运动。1770年英国废止了除茶叶税之外的一切税目;保留茶叶税是为了象征英国对北美殖民地的征税权。1773年英国议会通过《茶叶法案》(TeaAct),取消了英格兰的茶叶进口税,但保留了北美殖民地的。此做法激怒了北美爱国者,他们将三艘英国商船所装载的茶叶倾倒进了波士顿港,史称波士顿倾茶事件(BostonTeaParty)。1775年,北美殖民地和英国之间开战。

北美抵制的效果

波士顿倾茶事件

美国税收史 - 从美国独立到南北战争时期

1781年开始生效的美国第一部宪法——《邦联条例》(ArticlesofConfederation)没有赋予邦联政府以征税的权利。邦联政府的岁入依赖各州捐赠,但有时各州不予支付。邦联国会无力征税,使它基本无法运作。例如,邦联国会无法满足独立战争志愿军军官提出的支付补偿金的要求,也无法偿还战争借款的利息。

随着1789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批准生效,联邦政府获得了征税的权力。1791年《岁入法案》(RevenueAct)就若干进口货物设立了关税(tariffs);就若干消费品设立了消费税,包括马车、烈酒、鼻烟和精制糖。事实证明这些税目极不受欢迎。郁积的民怨终于在1794年爆发,农场主起而抗议每加仑30美分的威士忌税,史称威士忌叛乱(WhiskeyRebellion)。1801年,政府废止了这些销售税(salestaxes)中的大部分,但后来又恢复了一段时间,以便为1812年战争(Warof1812)筹款。南北战争(CivilWar,1861~1865)期间,联邦政府(Union)为了筹款,建立了一个复杂的消费税体系,包括了酒类、烟草、制造品、法律文书和保龄球场。直到20世纪初为止,各种消费税和关税构成了联邦政府岁入的主要来源。

美国税收史 - 所得税的引入

1862年,美国联邦政府首次开征个人所得税(individualincometax),作为为南北战争筹款的一项紧急措施。它还建立了国内岁入署(BureauofInternalRevenue),即国内岁入服务处(InternalRevenueService)的前身。当时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是,收入从600美元到10000美元者3%,10000美元以上者5%。战争后期最高税率增加到收入的10%。1872年,由于因战争而有的超量岁入需求已经不再存在了,政府终止了那项税收。

到了19世纪末,要求开征所得税的呼声高涨起来。就像在其他国家一样,美国公众认为销售税和关税容许富人不足额承担他们理应承担的纳税份额。189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一项累进制(progressive)所得税法令,但一年之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宣布其违宪。最高法院裁定,宪法规定,向人民所征的“直接税”税额应按各州的人口比例分配于各州,而上述所得税违反了该规定。1909年,政府首次向企业开征所得税。与此同时,个人所得税的鼓吹者推动了一次修宪。1913年批准生效的宪法第16条修正案授权政府征收个人所得税。它授予国会权力,以“对任何来源的收入规定并征收所得税,所得税收入不必按比例分配于各州,也不必考虑任何人口普查或统计。”(译文取自加里·沃塞曼著《美国政治基础》所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译者)

1913年下半年,美国国会以法案形式下令,向年收入超过3000美元者征税,边际税率(marginalrate或bracketrate)在1%到7%之间。当时,年收入超过3000美元的人并不多,所以甚至有1%不到的人口还申请到了退税。第一次世界大战(1914~1918)的费用迫使美国国会加征所得税并扩大征税面。1935年,政府开征了一项工资税(payrolltax),以资助社会保障(SocialSecurity)体系。1943年,政府开始强制从工资单上扣除个人所得税,大大方便了所得税管理。到了1945年,边际税率在23%到94%之间。1965年,最高边际税率下降到70%。

1980年代,美国总统罗纳德·里根(RonaldReagan)把税收改革作为他总统任期内的一个核心任务。他采纳了供给方经济学(supply-sideeconomics)的一项政策,该政策认为较低税负会鼓励工作和储蓄。《1981年经济复苏和税收法案》(EconomicRecoveryandTaxActof1981)削减了商业税(businesstaxes),把最高边际税率降低到50%。里程碑式的《1986年税收改革法案》(TaxReformActof1986)把最高边际税率进一步降低到28%。该法案还结束了个人消费信贷和助学贷款利息的税收扣除(deduction),并且消除了税法中的一些特殊规定和漏洞。

1990年,美国总统乔治·H·W·布什(GeorgeH.W.Bush)和国会一致同意增税,以削减1980年代大幅增长的预算赤字。最高边际税率提升到31%。1993年,国会通过了总统比尔·克林顿(BillClinton)的赤字削减议案,大幅增收企业税,增加了向穷人的税收返还(taxcredit),提高了高收入者的税率。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提升到39.6%。1990年代,国会也恢复了对资本利得收入的优惠税率(preferentialtaxrates)。

和里根一样,美国总统乔治·W·布什(GeorgeW.Bush)也把减税作为自己执政的核心要务。布什的《2001年经济增长和减税协调法案》(EconomicGrowthandTaxReliefReconciliationActof2001)规定,到2006年把边际税率逐步降低到35%。该法律还逐步扩大了遗产税(estatetax)的税收免除(exemptions),并规定到2010年彻底取消遗产税。2003年的第二轮减税把最高边际税率立减到35%,把大多数投资者的资本利得税由20%降低到15%,把股息税(dividendtax)最高税率由38.6%降低到15%,并且增加了特定收入水平上家庭养育子女的税收返还。

2003年减税极具争议性,在国会也是勉强通过。其批评者(大部分是民主党人)认为,这次减税将使国家预算赤字恶化,有可能使社会保障和老年医疗保险(Medicare)等颇受欢迎的社会方案面临削减窘境。一些批评者甚至说,那正是这次减税的居心所在。人们还批评这次减税有利于富人,而把税负转嫁给了中产阶级纳税人,使美国的税收体系更加趋于累退制(regressive)。一些富有的美国人,如投资家沃伦·巴菲特(WarrenBuffett),反对降低股息税和取消遗产税,因为这些做法对富人过于有利。然而布什政府声称,为了刺激经济,创造就业机会,这轮减税是必须的。如果先前历次税收立法一样,“日落”法规(sunsetprovisions。在规定期满后,除由新立法行为延续外,自动废止的法规——译者)将会归并到新税法中去。股息税和资本利得税的新税率预定于2004年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