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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拼音:lián hé guó qì hòu biàn huà kuàng jià gōng yuē

基本解释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世界第一个为全面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以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公约》规定缔约方应采取措施限制温室气体排放,同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以支付发展中国家履行《公约》所需增加的费用,并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促进和方便有关技术转让的进行。

详细解释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英语: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或FCCC)于1992年6月4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地球首脑会议)上通过。1994年3月21日正式生效。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以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也是国际社会在对付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的一个基本框架。截至2009年10月,公约已拥有192个缔约方。

该公约缔约方自1995年起每年召开缔约方会议(Conferences of the Parties, COP)以评估应对气候变化的进展。1997年,《京都议定书》达成,使温室气体减排成为发达国家的法律义务。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公约加入与生效

本公约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公约应自第五十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交存之日后第九十天起生效。”1994年3月21日,该公约生效。

第二十三条还规定,“对于在第五十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交存之后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的每一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本公约应自该国或该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之日后第九十天起生效。”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内容简介

缔约国分类

一、工业化国家

这些国家答应要以1990年的排放量为基础进行削减。承担削减排放温室气体的义务。如果不能完成削减任务,可以从其他国家购买排放指标。

二、发达国家

这些国家不承担具体削减义务,但承担为发展中国家进行资金、技术援助的义务。

三、发展中国家

不承担削减义务,以免影响经济发展,可以接受发达国家的资金、技术援助,但不得出卖排放指标。

公约内容

公约由序言及26条正文组成。这是一个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旨在控制大气中二氧化碳、甲烷和其他造成“温室效应”的气体的排放,将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使气候系统免遭破坏的水平上。

公约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规定的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程序有所区别。公约要求发达国家作为温室气体的排放大户,采取具体措施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以支付他们履行公约义务所需的费用。而发展中国家只承担提供温室气体源与温室气体汇的国家清单的义务,制订并执行含有关于温室气体源与相关方面措施的方案,不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限控义务。公约建立了一个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使其能够履行公约义务的资金机制。[2]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基本目标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目标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减少人为活动对气候系统的危害,减缓气候变化,增强生态系统对气候变化的适应性,确保粮食生产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2008年7月8日,八国集团领导人在八国集团首脑会议上就温室气体长期减排目标达成一致。八国集团领导人在声明中说,八国寻求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其他缔约国共同实现到2050年将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至少一半的长期目标,并在公约相关谈判中与这些国家讨论并通过这一目标。

2009年7月8日,八国集团领导人表示,愿与其他国家一起到2050年使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至少减半,并且发达国家排放总量届时应减少80%以上。

2009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将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举行,与会各国就2012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新安排达成一致,对全球合作应对气候变化具有重要意义。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基本原则

公约确立了五个基本原则:

一、“共同而区别”的原则,要求发达国家应率先采取措施,应对气候变化;

二、要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具体需要和国情;

三、各缔约国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测、防止和减少引起气候变化的因素;

四、尊重各缔约方的可持续发展权;

五、加强国际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不能成为国际贸易的壁垒。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缔约方大会

《公约》规定每年举行一次缔约方大会。

第一届会议

1995年4月7日,为期11天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一届会议在德国柏林国际会议中心闭幕,会议通过了《柏林授权书》等文件。

文件认为,现有《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所规定的义务是不充分的,同意立即开始谈判,就2000年后应该采取何种适当的行动来保护气候进行磋商,以期最迟于1997年签订一项议定书,议定书应明确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发达国家所应限制和减少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第二届会议

1996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次缔约方大会(COP2,1996,7 8~19)于瑞士日内瓦召开,就《柏林授权书》所涉及的“议定书”起草问题进行讨论,未获一致意见,决定由全体缔约方参加的“特设小组”继续讨论,并向COP3报告结果。通过的其他决定涉及发展中国家准备开始信息通报、技术转让、共同执行活动等。

第三届会议

1997年12月11日,第3次缔约方大会在日本京都召开。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通过了《京都议定书》。

第四届会议

1998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四次缔约方大会(COP4,1998年11 2~14)于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召开。大会上,一直以整体出现的发展中国家集团分化为3个集团,一是环境脆弱、易受气候变化影响,自身排放量很小的小岛国联盟(AOSIS),他们自愿承担减排目标;二是期待CDM(清洁发展机制,允许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进行项目级的减排量抵销额的转让与获得)的国家,期望以此获取外汇收入,如墨西哥、巴西和最不发达的非洲国家;三是中国和印度,坚持不承诺减排义务。

第五届会议

1999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五次缔约方大会(COP5,1999,10 25~11 5)于德国波恩召开。通过了《公约》附件—所列缔约方国家信息通报编制指南、温室气体清单技术审查指南、全球气候观测系统报告编写指南,并就技术开发与转让、发展中国家及经济转型期国家的能力建设问题进行了协商。

第六届会议

2000年11月份在海牙召开的第6次缔约方大会期间,世界上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美国坚持要大幅度折扣它的减排指标,因而使会议陷入僵局,大会主办者不得不宣布休会,将会议延期到2001年7月在波恩继续举行。

第六届延长会议

2001年7月16日至27日在德国波恩举行第六届会议的延长会议,会议突出的成就表现为部长级会议通宵达旦达成的《波恩政治协议》,该协议维护了议定书的框架,防止了气候变化谈判进程的破裂,从而成为继1997年京都会议以来气候变化领域最重要的一次会议。

第七届会议

2001年,第7次缔约方大会在摩洛哥马拉喀什举行。2001年11月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7次缔约方大会上,通过了有关京都议定书履约问题(尤其是CDM)的一揽子高级别政治决定,形成马拉喀什协议文件。该协议为京都议定书附件一缔约方批准京都议定书并使其生效铺平了道路。

第八届会议

2002年10月,第8次缔约方大会在印度新德里举行。会议通过的《德里宣言》强调抑制气候变化必须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内进行,这表明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与可持续发展仍然是各缔约国今后履约的重要任务。“宣言”重申了《京都议定书》的要求,敦促工业化国家在2012年年底以前把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5.2% 。

第九届会议

2003年12月,第9次缔约方大会在意大利米兰举行。这些国家和地区温室气体排放量占世界总量的60%。

第十届会议

2004年12月,第10次缔约方大会在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举行。本次大会期间,与会代表围绕《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效10周年来取得的成就和未来面临的挑战、气候变化带来的影响、温室气体减排政策以及在公约框架下的技术转让、资金机制、能力建设等重要问题进行了讨论。

第十一届会议

2005年11月,第11次缔约方大会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市举行。来自全世界189个国家的近万名代表参加了此次会议,并最终达成了40多项重要决定。其中包括启动《京都议定书》新二阶段温室气体减排谈判,以进一步推动和强化各国的共同行动,切实遏制全球气候变暖的势头。 本次大会取得的重要成果被称为“控制气候变化的蒙特利尔路线图”。

第十二届会议

2006年11月,第12次缔约方大会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举行。这次大会取得了2项重要成果:一是达成包括“内罗毕工作计划”在内的几十项决定,以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二是在管理“适应基金”的问题上取得一致,基金将用于支持发展中国家具体的适应气候变化活动。

第十三届会议

2007年12月,第13次缔约方大会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会议着重讨论“后京都”问题,即《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在2012年到期后如何进一步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15日,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通过了“巴厘岛路线图”,启动了加强《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全面实施的谈判进程,致力于在2009年年底前完成《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2012年到期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新安排的谈判并签署有关协议。

2008年7月8日,八国集团领导人在八国集团首脑会议上就温室气体长期减排目标达成一致。八国集团领导人在一份声明中说,八国寻求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其他缔约国共同实现到2050年将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至少一半的长期目标,并在公约相关谈判中与这些国家讨论并通过这一目标。

第十四届会议

2008年12月,第14次缔约方大会在波兰波兹南市举行。

第十五届会议

2009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5次缔约方会议。2009年12月7日起,192个国家的环境部长和其他官员们将在哥本哈根召开联合国气候会议,商讨《京都议定书》一期承诺到期后的后续方案,就未来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行动签署新的协议。[4]

第十六届会议

于2010年在墨西哥坎昆召开。本次会议一是坚持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和“巴厘路线图”,坚持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确保了2011年的谈判继续按照“巴厘路线图”确定的双轨方式进行;二是就适应、技术转让、资金和能力建设等发展中国家关心问题的谈判取得了不同程度的进展,谈判进程继续向前,向国际社会发出了比较积极的信号。

第十七届会议

于2011年11月28日于南非德班召开。在《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到期前着手最后一轮协商,就《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和资金、技术等重要议题取得进展。

第十八届会议

201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将在中国德州举行。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主要协议

《京都议定书》

1997年12月,第3次缔约方大会在日本京都举行,会议通过了《京都议定书》,对2012年前主要发达国家减排温室气体的种类、减排时间表和额度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开始生效。根据这份议定书,从2008年到2012年间,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其中欧盟将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

巴厘路线图

巴厘路线图包括巴厘行动计划;也包括特设工作组关于根据京都议定书的附件一缔约方的进一步承诺、磋商、启动基金、以及关于技术转让和减少毁林所致排放的决定。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影响

《框架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也是国际社会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的一个基本框架。据统计,截至2009年10月,公约已拥有192个国家加入,这些国家被称为《公约》缔约方。

《公约》缔约方作出了许多旨在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承诺。每个缔约方都必须定期提交专项报告,其内容必须包含该缔约方的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并说明为实施《公约》所执行的计划及具体措施。

《公约》于1994年3月生效,奠定了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是具有权威性、普遍性、全面性的国际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