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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漏罪案

李庄漏罪案

拼音:lǐ zhuāng lòu zuì àn

基本解释


李庄漏罪案 -概述

李庄原系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2010年2月9日,李庄因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李庄服刑期间经重庆市司法机关查证,他在以前代理案件过程中涉嫌违法犯罪。因此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4月2日依法以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对李庄提起追诉。

指控犯罪

1、2008年6月26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孟英犯挪用资金罪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孟英在担任上海金汤城沐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将徐丽军交给金汤城公司的人民币100万元投资款中的50万元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用于归还个人贷款,李庄担任孟英的一审辩护人,为帮助孟英开脱罪责。

2、2008年7月李庄以帮助证人徐丽军索回在金汤城公司投资款为名,引诱、教唆徐丽军违背客观事实改变证言,将其在金汤城公司投资款改变为自己提供给孟英的个人借款。2008年7月30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孟英挪用资金案,法院根据李庄的申请通知徐丽军出庭作证。徐丽军按照李庄的授意向法庭进行了虚假陈述。

3、公诉机关认为李庄在履行刑事辩护职责中,为帮助他人开脱罪责,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其行为干扰了孟英挪用资金案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应当以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4、北京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学林、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斯伟江接受李庄家属的委托将出庭为李庄辩护。

各方关注

1、北京康达律师所前律师李庄再次被控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一案,于2011年4月19日上午9:30在重庆江北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对中国律师制度的进步和完善、刑事诉讼制度的进步和完善,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也将直接影响将启动的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则的修改。

2、律师界、法学界对本案都高度关注,经李庄及其家属要求和委托,李庄案法律顾问团已经组成,并确定了出庭律师。

顾问团成员:

江 平 张思之 贺卫方 何 兵 陈有西

吴 革 许兰亭 李肖霖 张青松 魏汝久

出庭律师:

斯伟江 杨学林

3、顾问团只限于客观理性地分析案情,协助出庭律师准确得当地出庭辩护,并就法律问题发表观点和看法,向新闻界进行释疑解答,不支持联合签名等活动。也将不参加到庭旁听。

旁听庭审

1、为保证庭审过程公开透明,江北区法院特地将审判庭安排在最大的第1审判庭。

2、除被告人家属、律师助理外,包括新华社、人民日报、东方早报、香港大公报、21世纪经济报道等来自全国各地数十家媒体的记者到庭旁听庭审。

3、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协会成员以及社会各界群众,到庭旁听人员多达100余名。

最新进展

2011-3-31上午,北京律师李庄涉嫌为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一案,预定在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宣判。李庄辩护人高子程昨日在重庆接受本报记者电话采访时称,若一审宣判李庄有罪,李庄极有可能当庭表示上诉;他还说,如果重庆市第一中院终审维持原判,不排除向重庆高院甚至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上月30日,李庄案在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开庭审理,从上午9时10分持续到次日凌晨1时10分,整整16个小时。作为龚刚模案牵出的案中案,李庄案已超出了重庆打黑的范畴,世人关注的焦点是李庄的行为构不构成犯罪。由于此前尚未有律师因此罪名走上法庭,此案被称为“中国第一案”。

4月19日,李庄案公开审理,此次被起诉妨害作证罪。检察机关认为,李庄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4月2日,受理此案的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已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受案当日已告知了李庄有权委托辩护人。据了解,上海大邦律所创始合伙人斯伟江、北京市首信律所创始合伙人杨学林将担任李庄漏罪案的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