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学习吧
查词典
huan的词语
环境标志

环境标志

拼音:huán jìng biāo zhì

基本解释


 环境标志是一种印刷或粘贴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的图形标志。环境标志表明该产品不但质量符合标准,而且在生产、使用、消费及处理过程中符合环保要求,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均无损害。

详细解释




 概述

环境标志亦称绿色标志、生态标志,是指由政府部门或公共、私人团体依据一定的环境标准向有关厂家颁布证书,证明其产品的生产使用及处置过程全部符合环保要求,对环境无害或危害极少,同时有利于资源的再生和回收利用。

起源

环境标志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欧洲,在国外,被称为生态标签、蓝色天使、环境选择等,国际标准化组织将其称为环境标志。

1978年,德国首先实施了环境标志,截止到2006年他们已对100多类4000多种产品颁发了环境标志,国际上已有欧洲、美国、加拿大、日本等3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施了环境标志,环境标志在全球范围内已成为防止贸易壁垒、推动公众参与的有力工具。

1994年5月17日,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等11个部委的代表和知名专家组成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其常设机构一认证委员会秘书处是经国家产品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认可的,代表国家对绿色产品进行权威认证,并授予产品环境标志的唯一机构。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认证程序,与国际接轨,由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技术专家现场检查,行业权威检测机构检验产品,最终由技术委员会综合评定。中国环境标志要求认证企业建立融ISO9000、ISO14000和产品认证为一体的保障体系。同时,对认证企业实施严格的年检制度,确保认证产品持续达标,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环境标志认证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中国环境标志立足于整体推进ISO14000国际环境管理标准,把生命周期评价的理论和方法、环境管理的现代意识和清洁生产技术融入产品环境标志认证,推动环境友好产品发展,坚持以人为本的现代理念,开拓生态工业和循环经济。为国家环境管理服务,为消除贸易壁垒、保障国家环境安全服务,为建设小康社会、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服务。

中国环境标志历经九年,十环环境标志已成为公认的绿色产品权威认证标志,形成了600亿产值的环境标志产品群体,为提高人民环境意识、促进我国可持续消费做出了卓越贡献。我国加入WTO以后,绿色壁垒将成为我国对外贸易中的新问题,环境标志必将成为提高我国产品市场竞争力,打入国际市场的重要手段。 “积极推行国际通行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江泽民主席在2002年的讲话,为环境标志工作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中国环境标志将不断推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消费。

制定目的

环境标志引导企业自觉调整产业结构,采用清洁工艺,生产对环境有益的产品。最终达到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目的。可以说,环境标志是以其独特的经济手段,使广大公众行动起来,将购买力作为一种保护环境的工具,促使生产商在从产品到处置的每个阶段都注意环境影响,并以此观点重新检查他们的产品周期,从而达到预防污染、保护环境、增加效益的目的。

管理

环境标志工作一般由政府授权给环保机构。环境标志能证明产品符合要求,故具证明性质;标志由商会、实业或其他团体申请注册,并对使用该证明的商品具有鉴定能力和保证责任,因此具有权威性;因其只对贴标产品具有证明性故有专证性;考虑环境标准的提高,标志每3~5年需重新认定,又具时效性;有标志的产品在市场中的比例不能太高,故还有比例限制性。

作用

环境标志在全球范围的作用

倡导可持续消费 引领绿色潮流

进入21世纪以来,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受到日益严重的破坏,并直接威胁到人类自身生命安全和发展。美国著名的盖洛普民意测验发现,绝大多数人认为环境保护比经济增长更具战略意义。这直接导致了人们消费观念的变化,绿色消费逐渐成为当今消费领域的主流。

发达国家的民意测验表明,大部分的消费者愿意为环境清洁接受较高的价格,其中的多数人愿意挑选和购买贴有环境标志的产品。在英国,1988年9月出版的《绿色消费指南》,在9个月内居于最畅销售书的首位,出售了30万册以上。而德国环境数据服务公司(ENDS)2004年完成一项名为《环境标志,在绿色欧洲的产品管理》的研究报告则认为,环境标志培养了消费者的环境意识,强化了消费者对有利于环境的产品的选择。在中国,据广州联建资讯中心2004年对广州地区的调查显示,在被调查的23085人中81.7%完全愿意为购买有益于环境尤其是居室环境和饮食环境的产品而支付更多的钱,15.5%比较愿意在经济条件许可的范围内购买环境标志产品,只有2.8%表示无所谓。

消费者是市场的“上帝”,消费者的购买倾向直接影响着产品的发展方向。正是由于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而逐步影响着制造商和经销商的生产经营思想,推动了市场和产品向着有益于环境的方向发展。在日本,55%的制造商表示他们申请环境标志的理由是环境标志有利于提高他们产品的知名度,30%的制造商认为获得环境标志的产品比没有贴环境标志的产品更易销售,73%的制造商和批发商愿意开发、生产和销售环境标志产品。此外,相关调查显示,40%的欧洲人已对传统产品不感兴趣,而是倾向购买环境标志产品;日本37%的批发商发现他们的顾客只挑选和购买环境标志产品。德国推出的一种不含汞、镉等有害物质的电池,在获得蓝色天使(德国环境标志)之后,贸易额从10%迅速上升到15%,出口英国不久就占据了英国超级市场同类产品10%的市场份额。

跨越贸易壁垒 促进国际贸易发展

在保护环境、人类健康的旗帜下,国际经济贸易中的“环境壁垒”更加森严,发展中国家商品进入国际市场的形势日趋严峻。以服装行业为例,以欧盟为代表的一些发达国家通过制定各种环境标志制度,保证纺织品经过检验且不含有害物质,并在标签上做出明显的标识。出口到欧盟成员国的服装和纺织品,如果不符合相关标准或进口商的环保要求,就会被禁止进口或被出口商拒收。各种产品若想在国内市场站稳脚跟或打入国际市场,就必须让产品的“出生证”得到更广泛的认同。绿色消费是当今世界消费领域的主潮流,环境标志产品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与喜爱,它应是企业的必然选择。

经济发展规律鼓励企业选择环境标志

企业要求生存、求发展,就必须在管理上树立经营理念,不断为企业文化注入新的内涵;就必须开展企业流程再造等工程;就必须不断地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新产品或为原有产品增加新的附加价值,不断寻找新的卖点。绿色消费已成为当代社会的新时尚,在这种条件下,企业可抓住机遇,开发有利于环境的产品,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实施概况

各国环境标志实施概况

国际上环境标志计划一般由三个机构来管理:一个技术机构或专家委员会负责初审产品种类建议,起草、修改和指定产品标准;一个代表各界利益团体的委员会负责确定产品标准;一个办事机构负责与企业签订合同及管理标志使用。在已实施环境标志的国家中,基本上由以上三个机构分工负责、共同管理环境标志的实施,但由于各国情况不同,其在环境标志的组织结构和实施程序上也不太相同。

德国

德国的环境标志计划是建立在政府机构和非政府机构的框架之内的。其管理机构由三个部门组成。分别是政府机构——联邦环境署(FEA);非政府机构——环境标志评审委员会(ELJ);非政府机构——质量保证与标志协会(RAL)。

其中,FEA负责评审产品种类的建议、起草技术报告和标准草案、修改标准草案等工作。ELJ由联邦环境自然保护部、核安全部任命,由11名成员组成。它的成员具有广泛的基础,包括德国教会、环境科学机构、消费者协会、德国工业联合会、德国贸易联盟、地方联邦政府和新闻记者的代表。来自FEA、联邦环境自然保护部、核安全部和RAL的代表也参与评审讨论,但没有表决权。评审委员会负责选择产品种类,评审标准草案,最后确定产品标准。

德国质量保证与标志协会是建于1925年的非效益型机构,其组成是由140家私人组织构成的。在RAL的统一指导下这些私人组织建立产品质量标准,为工业和贸易服务,提供质量保证,为了保证实施环境标志中决定的中立性,RAL委员会的委员们在组成上是平衡的。他们来自贸易协会、消费者组织、贸易联合会和政府。RAL组织专家听证FEA起草的技术报告和标准草案,与申请标志的厂商签订合同,管理合同的使用。RAL在标志实施中起技术支撑保证作用和监督管理作用。

德国的产品实施程序分4步进行。第一步,任何人都可向联邦环境署提出产品类别建议。联邦环境署检查建议,并转交环境标志委员会,环境标志评委会选择产品类别供进一步调研与讨论。第二步,联邦环境署准备技术文献和标准草案,质量保证与标志协会组织专家听证,向环境标志评委会提出建议。第三步,评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标准草案。第四步,生产商向质量保证与标志协会申请标志。经联邦环境署或联邦州政府和其他机构评估后,质量保证与标志协会批准申请。以上步骤可以简化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确立产品种类及制定产品标准。第二阶段为标志的申请审批。

加拿大

加拿大的环境标志管理机构是政府机构。它由一个代表着独立咨询委员会的秘书处管理,这个秘书处是拿大环境保护部的一个部门。它和一个技术部门共同制定指导性原则文件,初审产品种类的建议。由加拿大环境部长任命的来自各个领域的代表组成的咨询委员会负责最后评审产品标准。加拿大标准协会(CSA)不仅和秘书处共同制定指导性文件,还负责向厂商发放环境标志证书及监督管理环境标志的使用。

加拿大环境标志计划的实施过程参考德国的具体做法。第一步,任何人可以提出产品种类建议,由秘书处初审建议后交到咨询委员会选择产品种类。第二步,由3个管理机构(秘书处、咨询委员会和标准协会)与合作技术委员会下设的特别工作组起草产品标准草案,并由来自各个领域的专家组成的合作技术委员会进行第一次评审。第三步,通过的草案交咨询委员复审,公众讨论60天,最后由咨询委员会通过。第四步,由环境部长公布,形成的指导性文件在政府刊物上发表。第五步,生产商向加拿大标准协会申请标志,经批准后可以使用标志。在整个实施过程中,加拿大增加了公众讨论这一项。

日 本

日本的环境标志计划由促进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负责。这两个委员会均隶属于日本环境协会。日本环境协会是非政府部门,但由政府部门——日本环境署管理。促进委员会由9人组成,在规划中起主要的决策作用,负责制定规划指导原则,选择和确定产品种类和产品标准及建立标准。它的代表来自消费者、生产商、工业组织和销售组织、环保局、国家环境研究所和地方政府。专家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代表来自消费组织、以及环保局和国家环境研究所的技术专家、环境科学专家,从而具有更多的技术保证。这个委员会负责确定审批标准和审批程序以及审批申请的产品是否符合环境质量要求。而日常工作则交由日本环境协会的秘书处管理。

日本生态规划的审批过程如下:任何人都可提出申请标志的产品种类建议。标志促进委员会根据制定的原则及申请提供的信息决定是否批准该品种。如果该产品种类被批准,在专家委员会的帮助下,促进委员会建立标准。标准制订的时间一般比德国和加拿大要短。如果产品种类的标准已存在,批准委员会为了确定申请者的产品是否满足标准,可能要求生产者提供更多的信息,或请第三者组织测试。如果标志被批准使用,厂商与日本环境协会签订“生态标志”使用合同,期限为两年。

新西兰

新西兰的环境标志计划是由TELARC负责,TELARC是“新西兰质量保障、试验测试和工业设计鉴定局”的简称。TELARC是根据1972年议会法令建立的法定机构,旨在促进先进实验室测试的发展质量保障。该机构的委员会由政府任命,独立开展工作,管理着新西兰设计标准和质量标准。

截止到2006年,其标志计划已建立了一个很小的工作小组,成员来自TELARC、环境部、消费者协会(民间的、非盈利性的消费者监督组织),主要任务是建立“环境选择管理咨询委员会(ECMAC)”。ECMAC的成员具有广泛代表性,共有10名成员,分别来自生产者、零售商、包装商、环境利益团体,以及来自环境部、消费者协会的代表。TELARC的委员会根据来自ECMAC的建议做出标志计划的有关决定。

该计划的实施过程与加拿大环境标志计划相似,ECMAC初步决定产品类别,专家小组决定产品标准,产品类别和标准最后报TELARC批准。生产者自愿申请标志,并支付使用费。与澳大利亚标志计划紧密合作是该计划的一条基本原则。为此,成立了澳大利亚与新西兰环境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新西兰环境部长、澳大利亚政府和很多澳大利亚州政府的代表组成。

法国

法国的标志计划依靠独立的标准机构L‘AFNOR负责监督管理和制定标准。L’AFNOR,即法国标准协会,于1978年1月依法成立。

各商业团体、技术专业团体、各联合会均可以提出标志产品类别。生态产品认证委员会首先决定是否对提议做进一步的调查。这个委员会隶属L’AFNOR,由来自环境、消费者协会和工业组织的代表组成,具有广泛的基础。如果该建议被认为值得调查,该委员会指派一名专家准备产品类别的范围和标准。与德国计划一样,其确定产品标准是采用矩阵分析方法,它的评价贯穿于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该委员会推荐产品和标准草案,提交给L‘AFNOR。

政府赋予L’AFNOR起草产品类别范围和标准的责任,因此L‘AFNOR可以修改或无视该委员会提议。确定产品类别的提议最后由政府主管部长批准。可以看出,隶属于L’AFNOR的生态产品认证委员会具有相当的权力。

奥地利

在奥地利,标志计划的最终决定权掌握在政府手中,而不是在审查组织手里。4个参与管理标志计划的组织是环境、青年和家庭部(政府的环境保护机构)、消费者信息协会(一个非官方的消费者协会)、“ARGE质量工作”(一个民间的认证协会)、环境标志委员会。

环境标志委员会作为环境、青年和家庭部的咨询机构,有15名义务成员,由3名环境科学专家和12位来自各种利益组织、包括消费者和环境组织、标准和工业协会以及来自贸易和工业部、环境青年和家庭部等组织的官方代表组成。在已建议的情况下做出选择是该委员会采取所有行动的目标,通常在大多数同意的情况下也可做出决策。

标准草案和产品类别提交给环境标志委员会评审。该委员会可以建议接受、修改后接受或否决申请,最后的决定则由环境、青年和家庭部部长做出。

北欧委员会

北欧委员会的部长们,代表丹麦、芬兰、冰岛、挪威和瑞典等国家,统一在1989年11月起采用一体化北欧环境标志。该计划有3个目标:一是告诉香附子有关情况,帮助他们选择对环境危害较小的产品;二是鼓励生产者将环境因素纳入产品设计和生产的考虑中;三是使用市场力量作为环境法规的补充。

标志产品标准将被设定在尽可能高的程度,以鼓励产品的发展,标准至少要高于最严格的国家标准。申请标志是自愿的,参与该计划的规划和建立各自国家的计划结构也是自愿的。

环境标志北欧共同体有两名来自参加国的代表,隶属北欧委员会消费者事务高级办公室,是建立标准和选择产品类别的最终机构。当然,产品类别的最初选择和标准的最初制订,是在国家层次上进行的。提出产品类别后,必须咨询其他国家计划后方可进行北京研究,以免重复。

研究的成果包括标准草案,将提交给其他国家进行评议。提出建议的国家根据评议修改有关的研究文件,然后把附有对该产品类别和标准进行解释的最终建议提交给北欧标志共同体。标志共同体可以批准、修改或否定该建议。所有标志共同体的决定需要通过投票做出,每个国家一票。如果未能达到一致通过,可应任何一个国家的请求将建议提交给北欧委员会部长们决定。

荷兰

荷兰生态标签(The Netherlands Stichting Milieukeur)

上世纪80年代的荷兰,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荷兰住宅、自然规划和环境部及经济事务部于1992年创立了环境检查基金会并由其创建了荷兰生态标签。1995年环境检查基金会开始制定食品生态标签标准,随后农业、自然管理及食品质量部介入生态标签管理,并在环境检查基金会中占有一席之地。基金会由来自政府、消费者、生产商、零售商、贸易及环境组织的代表组成。尽管欧盟已有生态标签,但作为欧盟成员国之一的荷兰,仍然进行自己的生态标签项目,旨在向本国市场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在业务上,环境检查基金会与欧盟保持联系。

瑞典

瑞典TCO′04 环境标志

“TCO”一词源于瑞典语,英文则译作“The Swedish Confederation of Professional Employees”,简称瑞典劳工联盟。1991年,TCO就开始关心本国民众的电脑应用环境。从TCO′95开始,TCO这个行业标准就在全球蔓延开来。虽然TCO认证在显示器行业最为普及,但事实上,TCO认证是一整套非常庞大的质检体系,涉及计算机、移动电话、办公家具3大类产品。2004年TCO启动的TCO′04办公家具认证,适用于各种传统办公桌椅和电控办公桌椅。在人类功效学(尺寸及功能,安全、稳定及力度,使用方便,材料性能)、辐射(电磁辐射,化学放射)、生态环境(生产及维护,有损环境的物质,回收)等方面办公家具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良好环境选择标签(Good Environmental Choice)

澳大利亚“良好环境选择标签”由澳大利亚环境标签协会(AELA)负责管理,始于2001年11月,专门授予那些符合或超过环保性能标准的产品。由于“良好环境选择标签”在成本和科学技术上更胜一筹,深受消费者喜爱,在市场环境上更有优势。这项计划的根本目的在于向消费者提供清晰、可靠的产品和服务环境性能信息,以影响市场的发展方向。迄今为止,可申请澳大利亚环境标签认证的产品共有32类。

韩国

韩国生态标签(Korea Eco-label)

韩国生态标签计划始于1992年,以ISO14024生态标签和声明为基础,目的在于鼓励企业和消费者参与环境计划,从而实现可持续的生产与消费。到2005年8月为止,已有107类产品可申请认证,其中包括木质办公家具、木质厨房桌板、楼宇嵌入式木质产品、床等产品。

中国

中国环境标志实施情况

中国的环境标志图形中心由青山、绿水、太阳组成,表示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外围十个环紧密结合,环环相扣,表示公众参与,共同保护环境。其寓意为“全民联合起来,共同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

香港环保标志(Hong Kong Eco-Label)

香港环保标志计划是一个独立的自愿参与计划,由香港环境保护总会(HKFEP)主办。香港环保标志是一种附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签,是产品的“证明性商标”。为避免形成地区性贸易壁垒,并尽量与国际接轨,香港政府剂各行业一直避免制定本地标准。香港环保标志同样遵循这一精神,尽量等效采用国际标准;如无国际标准,则采用中国国家标准或其他具有国际水平的标准。这是香港环保标志的一大亮点。香港环保标志适用的优先产品有16种,其中包括家具产品。

台湾环保标章(Taiwan Green Mark)

台湾环保标章计划是1992年由台湾环境保护署(EPA)发起的自愿性环境标签计划,其主要目的是减少污染以保护自然资源,加强资源的循环利用;指导消费者购买绿色产品,鼓励制造商设计和提供有益于环境的产品。环保标章中绿色代表绿色消费,绿色球体代表一个清洁无污染的地球。整个图案是模仿台湾省地形图设计的,象征着台湾为保护环境而做出的承诺。台湾环保标章目前由私有机构––环境和发展基金(EDF)管理。

大事记

中国环境标志大事记

1993年3月31日 国家环保局发布文件“关于在我国开展环境标志工作的通知”,标志着中国环境标志计划的开始。

1993年8月25日 国家环保局正式向社会公布中国环境标志图形——十环标志。

1994年5月17日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成立。

1994年5月30日 国家环保局颁布首批7类产品的技术要求。

1994年7月至11月 国家环保局向首批2家企业颁发环境标志。

1999年11月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换届,国家环保总局、质检总局等11个机构组成了第二届委员会。

2001年8月 GB/T24024正式实施。中国环境标志与ISO14024对接,成为国际认证。

2003年1月 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认证中心)正式成立。

2003年5月 51类产品被纳入环境标志计划。

2003年10月 国家环保总局正式授权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CEC)承担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职能。

认证程序

申请认证前的准备工作

企业若申请环境标志,首先应到当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北京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内)咨询有关认证事宜,主要有:企业欲申请产品是否在国家已公布的标志产品种类范围内,若不在,则须填写环境标志产品种类建议表,报认证委员会秘书处。待秘书处提出标志产品种类可行性报告,技术要求,认证委员会审批,国家环保局批准发布之后,企业则可提出认证申请。

申请认证企业及其产品是否符合认证条件:

1、申请认证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属国家公布可认证的环境标志产品种类名录;

②符合国家颁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标准或技术要求;

③能正常批量生产、各项技术指标稳定;

④应具有产品质量认证证书,或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或省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一年内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2.2 申请认真产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2.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照》 ,境外企业应持有有关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

2.2.2 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2.2.3 申请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企业若认为可以达到以上要求,则可提出认证申请。

2.3 认证程序

2.3.1 申请认证企业,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填写《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申请书》(一式4份)。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一份留底、一份转企业、二份报秘书处。

2.3.2 对初审合格的产品,秘书处组织检查组,对申请认证的产品及其生产过程进行现场检查,企业应积极配合工作,保证检查顺利完成。现场检查时间一般为1—2天,检查主要内容包括首次会议;生产状况检查;企业排污检查;企业环境管理系统检查和末次会议。在末次会议上,检查组将检查结果通报企业。

2.3.3 现场检查通过后,对需进行检验的产品,由检查组负责对产品抽样和封样,由企业将抽样的产品送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必须在现场检验时,由检验机构派人在现场检验。

2.3.4 秘书处根据企业申请材料、检查报告、产品检验报告撰写评价意见,报认证委员会审查,认证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审查认证材料、批准认证合格产品及其企业;国家环保局、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通过认证的产品及其企业名单公告。

对未通过认证的产品,由秘书处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同时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3、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的使用

3.1 认证证书及使用规定

3.1.1 认证证书式样为浅墨绿色封面,中间镶嵌有金色的环境标志图形,证书内容包括单位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品的环境特性、认证委员会代码、证书编号、使用年限、依据的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3.1.2 认证证书由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秘书处组织印刷并统一规定编号。

3.1.3 认证证书使用有效期为三年。认证证书有效期满。愿继续认证的企业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不重新认证企业,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

3.1.4 当中英文对照的认证证书内容发生争议时,以中文为准。

3.2 环境标志及使用规定

环境标志图形由青山绿水、太阳及十个环组成;底色为绿色、环境标志图形为金色(特殊颜色需经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批准),尺寸应依标准图形等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变形。

3.2.1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秘书处负责环境标志的制作和发放工作,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标志管理办公室对环境标志的制作和发放工作进行监督。

3.2.2 获得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企业,应签订环境标志使用合同,并申报认证产品的规格和环境标志使用数量,秘书处根据上报产品规格(大小)统一确定环境标志规格(大小)。

3.2.3 获得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企业应在环境标志认证产品、包装物上使用认证委员会规定的环境标志。获得环境标志产品认证企业在签订专项合同的条件下,亦可在认证产品的说明书及出厂合格证上自行印刷环境标志图形,并可在认证产品广告宣传中使用环境标志图形。

3.2.4 获得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企业使用环境标志必须向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秘书处上报年度计划申请,经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秘书处批准备案后,由秘书处向使用企业发放统一制作的环境标志。

3.2.5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秘书处将获得环境标志产品认证企业和环境标导志产品名称、类型和使用数量上报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标志管理办公室,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标志管理办公室监督、检查秘书处发放环境标志的情况。

3.2.6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秘书处将获得环境标志产品认证企业和环境标导志产品名称、类型和使用数量通知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标志管理办公室监督、管理环境标志使用情况。

4、认证费用

4.1 申请认证费用

认证收费遵循不营利原则从申请认证企业收取认证委员会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56号《产品质量认证收费试行办法》的规定,制定了《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收费计算标准》。

认证收费包括申请费、企业检查费、产品检验费、批准费和年金等五项。

根据企业规模大小、产品型号、产品复杂系数等因素的不同,各种产品的认证费用也不相同,一般来讲,企业申请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费用约为1—3万元。

4.2 认证费用的使用

申请费、现场检查费、产品检测费用由认证委员会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分别付给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检查组和检测机构,年金用于每年的监督性检查。

5、认证时间

从企业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递交申请书,到认证审查合格,签定环境标志使用合同,约需2—3个月时间。

6、认证后的监督

6.1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认证的产品及其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并将检查结果及时上报认证委员会。

6.2 检验机构对认证合格的产品每年进行一到二次跟踪检验。检验的榈可以从用户、市场或企业中随机抽取。

跟踪检验工作由认证委员会秘书处统一安排。

6.3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凡在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企业使用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

6.3.1 监督性检查时,发现认证的产品及其生产现状不符合认证要求;

6.3.2 认证证书或环境标志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

6.4 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的建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认证委员会审批后由认证委员会向企业发出限期整改通知;同时抄送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整改期内企业暂停使用环境标志和认证证书。

企业接到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应立即针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的整乞讨报告进行审查并实地考查,并将达到整改目标的产品及其企业名单报认证委员会。

认证委员会向企业发出恢复使用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的通知。增加的检查费用按实际支出由企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