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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庭

国际法庭

拼音:guó jì fǎ tíng

基本解释


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又称为国际法庭,是联合国的司法裁决机构,根据《国际法院规约》于1946年2月成立。院址在荷兰海牙的和平宫,亦称“海牙国际法庭”。国际法院的主要功能是对各国所提交的案件做出仲裁,或在联合国大会及联合国安理会的请求下提供咨询性司法建议。它还可以审理涉嫌违反国际法的案件。

国际法院也称“世界法院”、“海牙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

法院设在海牙,但法院的审判得根据案件的需要在其他地方进行。所有联合国成员国都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然参加国。非联合国会员国经联合国安理会建议并取得大会同意后,也可作为规约参加国,如瑞士。(现瑞士已是联合国的成员国),国际法院的正式语言是法文和英文。

详细解释




国际法院 - 历史

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于1946年2月6日选出了国际法院法官,法院于4月3日举行第一次集会,并在海牙正式成立。根据《联合国宪章》 、《国际法院规约》及《国际法院规则》(1978年7月1日起生效)进行工作。《国际法院规约》是《联合国宪章》的组成部分,一切联合国会员国都是规约的当然参加国。非联合国会员国经安全理事会建议并取得大会同意后,也可作为规约的参加国。

国际法院 - 组织机构

国际法院由联合国大会和联合国安理会选出15名不同国籍的法官组成,包括正副法院院长各一名。15名法官必须全部来自不同的国家(安理会的5个常任理事国,美国、英国、中国、法国和俄罗斯必须各占一个名额)。法官应不论国籍,而且应尽量能够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及主要法系,其中不得有两名属于同一国籍。法官不代表任何国家。他们的任期为9年,每3年更换三分之一。当选的法官应具有在本国担任最高司法职务的资格或者是公认的国际法权威。院长任期3年。法官与院长均可连选连任,任职期间享有外交特权、外交豁免权和相关便利。法官人选由常设仲裁院的仲裁员组成的国内团体或各国政府专为国际法院选举而委派的团体提名,联合国大会和联合国安理会选举产生。法官任期9年,并且可以连任,每三年改选三分之一的法官。所有决议都必须在出席法官多数同意后才能做出。现任国际法院院长是英国籍法官罗莎琳·希金斯(RosalynHiggins)。

国际法院的主要机构还有有简易程序分庭、预算和行政委员会、关系委员会、图书馆委员会、修订国际法院规约委员会和国际海洋法庭等。

国际法院 - 主要功能

国际法院主要功能是对各国提交的法律争端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以及有关条约及公约做出判决,或对联合国其他机构提出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国际法院是民事法院,只受理主权国家之间的争端,它没有刑事管辖权,不能审判个人,例如战犯。按照有关规定,只有当事国一致同意提交国际法院的法律争端,国际法院才能做出裁决。解决各国向其提交的法律争端,并就联合国机关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国际法院依据《国际法院规约》和本身的《规则》运行,依照国际法解决各国向法院提交的法律争端,并就正式认可的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国际海洋法法庭,位于德国汉堡,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独立司法机关,旨在裁判因解释或实施《公约》所引起的争端。法庭管辖权包括根据《公约》及其《执行协定》提交法庭的所有争端,以及在在赋予法庭管辖权的任何其它协定中已具体规定的所有事项。[3]

国际法院 - 主要职权

国际法院的职权有两项,即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

诉讼管辖

是指提交给法院的诉讼具有的管辖权。就诉讼管辖权而言,只有国家才可以把他们之间的争端的案件交给国际法院来裁决,它不受理非国家即使是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的诉讼,当然不接受个人的诉讼。诉讼到国际法院的国家有三类:第一类是联合国的会员国;第二类是它不是联合国的会员国,但它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如果上述两类国家都不是,那么一个国家与别国发生争端后,愿意按照《联合国宪章》的规定把他们之间的争端交给国际法院审判,对此,法院也有管辖权。

咨询管辖

咨询管辖和诉讼管辖是不同的。诉讼管辖中,法院一经判决,判决就对当事国有法律拘束力,争端当事国有义务卷宗判决,除非其有正当理由请求法院核准复查。但是无论是否复查,只要其接受法院的诉讼管辖,法院的判决你就得遵守执行,而且法院的判决是终审的。如果当事国不履行判决引起危及世界和平与安全,那么联合国安理会有权干预。咨询管辖显然不具有这种法律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