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集体协商
基本解释
资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以集体协商的方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的书面协议。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是由企业股东代表与员工代表通过协商达成集体协议,并签订集体合同。
而中国传统的企业工资确定方法是,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调节劳资关系的重要手段,有利于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化解劳资矛盾。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符合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控指导的工资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实现职工实际工资水平在企业发展的基础上合理增长,逐步建立起企业在国家宏观调控下自主决定工资的新机制。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
劳动保障部制定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务会议2000年10月10日通过,部长张左已11月8日以第9号令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这是工资集体协商的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
主要原则
工资集体协商谈判工作遵循的原则主要有:
一、遵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
二、按劳分配为主并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原则。
三、职工工资水平在本企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合理增长的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五、协商双方平等的原则。协商内容
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工资协议的期限。
2、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3、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4、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5、工资支付办法。
6、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
7、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
8、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
9、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双方代表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依照法定程序产生。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未建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企业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用人单位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协商双方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职工首席代表应当由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人员作为自己的代理人;未成立工会的,由职工集体协商代表推举。企业首席代表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人员作为自己的代理人。
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在工资集体协商期间轮流担任协商会议执行主席。协商会议执行主席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组织协调工作,并对协商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协商双方可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
改革进程
1996年5月17日,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国家经贸委、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出《关于逐步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
2000年11月,《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以劳动部第9号令发布,并要求在全国逐步推行。
2007年5月14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司长邱小平在天津表示,中国将力争在未来5年内使各类企业都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形成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
2011年11月,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方面着手制订《工资集体协商规定》。
作用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就是维护劳动者自身利益的一种有效途径,一方面能够维护一线职工的权益,使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提高相适应,确保每个职工分享企业发展的成果。另一方面,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企业劳资关系,增强企业凝聚力,调动所有职工的积极性。
在今天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背景下,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重视解决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分扩大问题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是建立新型劳资关系、实现劳资双赢的需要。也是广大工薪阶层的劳动者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的现实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