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起征点
基本解释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指个人所得税征收对象达到征税数额开始征税的界限。征税对象的数额未达到起征点时不征税。一旦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时,就要针对其超过起征点的部分征税。
详细解释
相关名词
工薪阶层vs富裕阶层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征收范围: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其他所得。
起征点:征税对象达到征税数额开始征税的界限。征税对象的数额未达到起征点时不征税。一旦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时,则要就其全部的数额征税,而不是仅对其超过起征点的部分征税。
免征额:在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它是按照一定标准从征税对象总额中预先减除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
说明:公众对“起征点”存在误解。正确的说法应该是“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在财政学中,起征点与免征额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不能混用,否则无法区分税法中的一些规定。假设数字为2000,你当月工资是2001,如果是免征额,2000就免了,只就超出的1块钱缴税,如果是起征点,则是不够2000的不用交税,超出2000的全额缴税,即以2001元为基数缴税。
标准依据
自行申报个税
1、合理估计城镇居民实际生活支出水平。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资料测算:2004年全国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6024元,城镇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为7182元,按人均负担率1.91计算,城镇职工年人均负担家庭消费支出为13718元,每月为1143元,具体包括衣、食、住、行等方面的开支。
2、综合考虑税收政策效应。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始终按照“量能负担”的原则,所得多者多缴税,所得少者少缴税,体现国家调节社会分配的政策精神。根据国家统计局对全国500个城市、5.5万户的家计收入统计调查,2004年低收入户、中低收入户、中等收入户、中高收入户和高收入户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3642元、6024元,8166元、11051元和20102元,这些家庭就业者人均工薪收入分别为每月441元、729元、988元、1337元和2432元。
3、统筹兼顾财政承受能力。个人所得税收入目前实行中央和地方“六四”开分享比例。根据2004年数据测算,将扣除标准提高至1500元将减少财政收入200多亿元。中国目前各地区财政状况不均衡,东部地区财政实力强,中西部地区财政实力弱,因此,调整扣除标准还要兼顾各地区的财政承受能力。
发展历程
个税起征点真的会提高吗?
最初产生
1980年9月1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颁布的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1981年,个人所得税正式开征,当年个税收入只有500万元。月均收入能够达到800元起征标准的中国公民少而又少,其余都是外籍在华高级职员交纳的。1986年9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自1987年1月1日起,把对中国国内公民的个人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改为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纳税的扣除额标准(即起征点)降低至400元。而外籍人士的800元扣除标准并没有改变,内外双轨的标准由此产生。从此,个人所得税成为对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征收的一种涉外税收。
第一次修订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审议通过公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的决定》,国务院于1994年1月2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实施细则》,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将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结束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不统一的局面,使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步入统一、规范与符合国际惯例的轨道。
第二次修订
2005年9月27日,中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即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立法听证会举行。这次听证会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同作为听证人,这也是立法法规定立法听证制度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中举行的第一次听证会。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下午高票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自二00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此次个人所得税法,在两处进行了修改。其中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个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的附注作相应修改。这即意味着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正式由现行的八百元,提高至一千六百元。
第三次修订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007年12月29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吴邦国说,会议作出的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是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对修改这部法律作出决定,2005年10月的修改,主要是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今年6月的修改,是就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调整问题授权国务院作出规定,为国务院决定减征或停征利息税提供法律依据。这次修改,又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1600元提高到2000元。这三次修改,适应了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增长的新情况,减轻了中低收入者的纳税负担。
提高与否
政协委员在两会上发言
两会直击
对个人所得税进行改革,或者是上调个税的起征门槛,一直呼声不断。在2010年的全国“两会”上,有人提出大幅度将个税起征点提到5000元的议案,引起不小的反响。
全国政协委员杨利霞:要提高百姓收入,一是个税起征点调高到5000元;二是提高住房公积金国家配套资金的比例;三是提高职工看病报销的比例;四是大学降低学费标准;五是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六是提高农产品价格,提高农民收入;七是发消费券,按比例与人民币配套使用;八是普及经适房。提高了收入,无后顾之忧,才敢于消费。
全国政协委员李书福:建议将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2000元”调整为“个人所得税起征参考点为5000元,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辖区财政实际情况最多上下浮动1000元”。
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许善达:当前中国税负仍然偏重,存在继续减税空间。建议制定一个继续减税的中长期规划,使市场对每年的改革有明确预期,最终实现主要税种的税负和市场经济要求相吻合。
媒体评论
短期看来,减税会减少财政收入。但放眼长远,税收和经济增长之间却存在着良性循环,也就是随着企业留存收益增加、投资扩张能力提高,社会失业率将会降低,这意味着民众收入水平提升、消费意愿加强。此外,税负的降低也会减少偷税漏税冲动,提高实际税收的征收率。届时,国家财政的净收入很有可能不降反升。恰因此,合理的减税将会是国家、企业与个人三方的共赢之举。
事实上,减税已成为当下全球经济体的趋势。金融危机来袭,各国纷纷将税收政策视为“救命稻草”。奥巴马政府上任伊始便适时提出了一揽子经济刺激方案,减税成为其手中重要的砝码。越南政府则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入手,将前者由28%降低到25%;对后者部分行业减半征收。
其实,我国在减税问题上也曾有过一些积极尝试。2009年以来,为了实现保增长目标,我国陆续出台了一些减免税的税收政策。其中,全面推行增值税转型、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税、以及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单边征收等结构性减税措施受到了坊间的好评,是彰显了政府部门降低税负的意愿,但是仍有待切实推进。例如,降低增值税、所得税等税种的税率;完善营业税征收范围,规避与其他流转税重复征收的问题;调整消费税税目,降低生活必需商品的课税税率,而对奢侈品秉持高税率等等。
只有税收杠杆调节的结果与释放内需、提升企业活力、调整产业结构等政策指向相一致,我国的法定税负才可称之为科学高效。税收制度究竟是短期竭泽而渔,还是长线放水养鱼,考验相关部门的战略智慧。
专家观点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宏观经济研究所所长盛毅表示,今年全国“两会”中,多位代表、委员建议将个税起征点由目前2000元调整到5000元。从目前情况看,2000元的个税起征点已明显偏低,从拉动内需的角度来看,个税起征点上调整是必不可少的,这不光有利于拉动内需、刺激消费,更有利于缓解大学生就业压力以及工薪阶层的税负,保持社会经济和谐健康发展。
针对个税上调到多少合适,盛毅认为,考虑到今年国家财政赤字破万亿,个税起征点短期内一旦大幅上调,会让财政压力进一步增大,短期内起征点上调到3000元比较合适。“个税起征点上调我认为全国不应一刀切,国税总局可以定下范围,各地自行调整。我个人觉得一般城市应该定在3000元,北京、上海则在3500元至4000元比较合适。”天津财经大学教授李炜光表示,从国家角度来看,个税起征点上调关系到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问题。
百姓心声
近年来,不少市民表示,目前2000元的个税起征点过低,已经不符合当前的形势发展。那么,个税起征点应提高到多少才合适?
目前,国家税务部门已确定2010年实施一揽子减税政策,包括继续上调个税起征点,实施对9级个税级距和级次的调整,以此来增加工薪阶层收入。同时还将对中小企业、服务性企业、高技术企业实施新的减税政策。对此,多数民众均建议将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2000元”调整为“个人所得税起征参考点为3000元,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辖区财政实际情况最多上下浮动1000元。”之所以选择3000元,是因为月收入达到3000元,基本上算是一个中等收入,符合小康社会的趋势。
全国政协委员、吉利集团董事长李书福表示,如果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那么工人们就会有更多的资金来消费,这样也拉动了内需。与此同时,财政部2009年发布的一份报告显示,近年来,工薪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收入占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比重约为50%。工薪阶层作为社会的主要群体,构成了个人所得税的最大税源。
相关思考
个税该提高多少呢?
个税在中国的功能定位
一个税种,通常有两个功能,一是增加财政收入,一是调节经济关系,但这两个功能并不一定完全对等,有可能一主一辅。作为个税来说,调节经济关系的功能实际上就是调整贫富差距的功能。
中国的个税实际开征于1980年,起征点定为800元,当时800元相当于城市一家三口或四口的一年总开支。当时根据调查,中国国内符合征收个税的仅15个人,个税主要的针对对象是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人。当时中国一年的个税就几百万元,占整个税收收入的百分之零点几。所以,从一开始,中国个税的功能主要是调节贫富差距,增加财政收入的功能是微不足道的。从这方面可以看出,中国个税一开始的主要功能是调节收入差距,次要功能才是增加收入。
但是,个税的功能后来被严重主次颠倒了。在1986年将中国人起征点降低为400元,外国人起征点仍为800元;到1994年,又把所有人的起征点调整为800元。其后起征点11年未变,直到2005年才调整为1600元。在2008年,又调整为2000元。与起征点的几乎固化相反,从1980年以后,中国人的名义收入增长很快、通胀率也很高、贫富差距越来越大。
根据《中国财政年鉴2004》的数据,1980年中国职工年均收入为762元,月均64元,起征点是月收入的12.5倍。而2003年全国职工年均收入14040元,月均1170元,起征点只有月均收入的0.68倍。2008年,根据统计数据,中国人的平均收入是29229元,月均2435元,起征点只是月收入的0.82倍。
而从1980年到2009年,中国物价涨幅惊人,其间出现过几次恶性通胀,比如1985年中国的物价指数达到8.8%、1987年物价指数最高达到19.3%。同时,1980年,中国的基尼系数是0.23,后来该数据越来越高,到2007年已经达到0.49。
因此,从起征点的情况和中国人的平均收入、通胀、贫富差距来看,个税在中国已经不起收入调节作用了。如果考虑到高收入人群有更多的灰色收入,具有更多的避税手段,而且个税只对个人而不是家庭征收、贫穷的人往往其家庭也较贫穷,再加上目前各地的法定最低收入已经大约为个税起征点的一半,所以目前在中国,交纳个税的主体变成了普通工薪阶层,个税不但没有起到应有的调节收入的作用,反而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负向调节的作用。根据财政部的数据,2009年工薪所得个税占约63%。所以,个税本来的功能定位已经严重异化,改革势在必行。
个税在中国经济和财政收入中的地位
从财政部的报告看,2009年,中国的个税总收入为3944亿元,财政总收入为68476亿元,个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5.76%。再考虑到庞大的非税的费用等收入,所以个税占财政类收入的比重更低。因此,个税收入在中国的财政收入中不具重要性。所以,大幅提高个税起征点,降低个税收入,并不会对财政收入产生多大影响。
个税在中国人生活中的真正作用
由于国人目前广受高房价之困,而社会保障严重不足,面临教育、医疗等高费用的沉重负担,因此目前个税起征点低、累进税率过快过高的特点,在中国大多数人的生活中,个税已经起到一定的负面影响,产生了压缩内需、阻碍经济转型的负面作用。
如果中国经济要顺利从严重依赖出口和投资、内需严重不足的局面,转型到以内需为主的经济模式中,就必须彻底改革个税体系,建立个税起征点与平均收入和通胀相挂钩的机制,并且大幅度提高个税起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