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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闯红灯奖

不闯红灯奖

拼音:bù chuǎng hóng dēng jiǎng

基本解释


不闯红灯奖:石家庄市在2010年7月10日~7月21日期间,对当天搜索开始后在各路口寻找到的“第一位不闯红灯的行人”、“第一位不闯红灯的非机动车骑乘人”进行现场奖励。此奖项公布引发争议。

不闯红灯奖-由来

不闯红灯奖

石家庄市公安交管部门决定出资10万元,在2010年7月10日~7月21日期间,对当天搜索开始后在各路口寻找到的“第一位不闯红灯的行人”、“第一位不闯红灯的非机动车骑乘人”进行现场奖励,每人一次奖励现金500元,以此激发广大市民守法出行的积极性。

7月10日8时,在河北石家庄中山路与建设大街交叉口,当眼前的红灯亮起,步行人郝召云在人群中第一个停下脚步时,她没有想到,因为自己的这个举动,她现场获得了500元奖金。

不闯红灯奖-奖励规则

按照“不定时间、不定路口、不定对象”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遵守交通法规奖励活动。对当天搜索开始后在各路口寻找到的“第一位不闯红灯的行人”、“第一位不闯红灯的非机动车骑乘人”进行现场奖励,每人一次奖励现金500元,以此激发市民守法出行、文明出行、安全出行。

不闯红灯奖-评论

网友评论

重奖不闯红灯者:要奖给真正守规者

这种重奖不闯红灯者,只有在不加宣传的第一次才具有实际意义。因为,它不具有功利性,受奖者可能长年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媒体评论

支持

奖励不闯红灯值得倡导

近几年来,城市交通管理中处罚的条款越来越多,诸如行人闯红灯要罚款20元,非机动车横穿马路不推行要罚款20元等。而对自觉遵守交通法不闯红灯者,不用说奖励,就连表扬也听不到。……这种奖罚并用的做法,也进一步体现了人性化执法,从人为本,最大限度地调动大家不闯红灯的积极性。

反对

“不闯红灯奖”物化了规则意识

表面上看,与闯红灯罚款的文明管制相比,“不闯红灯奖”似乎更人性化、更有创新色彩;但细细一想,却令人感到非常古怪和滑稽:不闯红灯的规则意识,是用人民币“奖励”出来的吗?

规则意识是一种心态,也是一种习惯,来自于长期的教育和文明的锤炼。而“不闯红灯奖”,则是让意识形态的规则意识物质化、可商品交易化。

陈一舟(职员):在我看来,闯红灯之类陋习之所以积弊难治,其根子在于,规则意识缺失的“基础”是惩戒制度缺失。在美国,各州对乱穿马路者罚款2到50美元不等,虽然数额不大,但处罚记录也将纳入个人信用记录中,终身不能抹去;在新加坡,行人闯红灯属违法行为。第一次闯红灯,罚款200新元(相当于人民币1000元);第二次、第三次再闯,最重可以判半年到一年的监禁……与之相比,我们就缺乏相应定位明确的“闯红灯惩戒制度”,处罚带有很大的执法随意性:闯红灯可以管也可以不管、有的管有的不管、有时处罚轻有时处罚重。这就直接导致了国人“规矩”意识的缺乏,只要不危及个体安全闯了就闯了,因为不需要付出受惩戒代价。

文明不可逾越,红灯不能乱闯。红灯的下面是一条管理的白线,白线被人无视,就不妨再拉一条绳子。至于“奖金”,发与不发都意义不大。

奖励不闯红灯,是进还是退?

把一种本来很平常的事情特殊化,是对正常秩序的冲击。就不闯红灯而言,遵守之,本是对每一个人的基本要求,对自身安全和社会秩序都是如此,如果这样事情居然要靠奖励来激励,无疑是对基本素质和社会公德的一种退守,一种矮化,一种宽容。

不闯红灯奖励,奖励不能“闯红灯”

无计可施?黔驴技穷?“不闯红灯有奖”,抑或正是在这一背景下“诞生”。倡导交通文明考验相关职能部门管理智慧。不闯红灯有奖,有奖不能 “ 闯红灯” 。公安交管局出资设奖,用的肯定不是领导或工作人员自己口袋里的钱,只会是纳税人的钱,或是罚没款,这些钱都属于公共财政的范畴。公共财政的使用是要接受人大的监督、人民的监督,随便设奖就是“闯红灯”,“闯”了公共财政使用的“红灯”。

重奖“不闯红灯”能否人人有份?

侧重于“管”的滥罚不能起到的效果,也不能指望随意的“谬赏”来实现。

重奖不闯红灯者妥不妥

按照不闯红灯者每人奖励500元奖金计算,10万元可以奖励200个不闯红灯者……靠一个只有200个奖励名额的活动,就能推起一个全市居民遵守交通规则的高潮吗?

“厚奖不闯红灯者”想讽刺谁?

石家庄文明办、公安交管局开展这种活动,与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对廉洁从政者进行重奖的逻辑是一样的,这种对底线的奖励实质上是对公序良俗、对法治的破坏。

“不闯红灯奖”是一种“谬赏”

众所周知,法律只有“闯红灯处罚”的规定,并没有“不闯红灯发奖”的规定。一些地方前不久曾出台“乱闯红灯,罚款500”的处罚规定,被指是一种“滥罚”行为。现在,“不闯红灯奖500”或是一种“谬赏”行为。

当然,作为一项“整治活动”,此举有没有教育激励作用不好说,但至少可以制造一些新闻效应。可是,一旦“活动”过后,没有了奖金的“刺激”,不知道,大家还有遵守交通规则的那份“热情”吗?

守法本是一个公民的基本准则,遵守交通规则应成每个公民的自觉行为。不闯红灯,这是连小学生都能做到的交通规则。如果连这种行为底线都要靠发奖金来维系的话,那么,不损坏公物、不随地吐痰、不酒后驾车等等,是不是也要发奖金?

引导公民守法是政府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应该说,“不闯红灯奖”的初衷是好的,但是,做法则值得商榷。“不闯红灯奖”不仅贬低了公民的文明意识和守法行为,也折损了法律应有的尊严。

是抽奖行为,还是管理悲哀?

一位笔者听此新闻后感到,遵守交通法规,是一个驾驶员最基本的职业操守,没有任何奖励,也要严格遵守。之所以制定不闯红灯的规定,这是我们用“血”的教训换来的“规则”。如果违反了,给予相应处罚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只有这样,才能让受罚的驾驶员,开车有百倍的细心。

就笔者看来,设立这个奖项,职能部门大有“异想天开”之感,工作出发点似有“炒作”之意。遵守交通规则就拿奖金,组织者的良苦用心显而易见,只是奖金从哪里来?这么发是否妥当?有待我们商榷。

如果其他行业都向这个地方的交管部门那样,不乱折花木的该不该奖?不乱扔垃圾的该不该奖?不随地吐痰的该不该奖?看样出台任何的奖励举措,都要有章法,合规矩,听民意,再决策不迟!

就笔者看来,不闯红灯是每位驾驶员应该遵守的交通法规,这个连小学生也知道,现在居然对不闯红灯者,要上升到拿钱奖励的高度,实在是我们交通管理上的悲哀。各级党委、政府激励人民群众遵守交规自然必要,可每一笔开支花的有理有据似乎更重要。

笔者始终认为,敬畏规章制度,不是靠花钱就能买来的,闯红灯和公交上让座问题一样,不在于奖励你做了该做的事,更重要的是形成一种以自己不做而感到羞耻的氛围。

“不闯红灯”奖了,“不乱吐痰”呢?

什么样的行为或事迹值得重奖?就是那些大多数人做不到,而少数人甚至极少数人做到了,才应该重奖。比如见义勇为者。“不闯红灯”是最起码的交通常识,大多数市民都能做到。石市“重奖不闯红灯者”,我首先想到的是:难道石市闯红灯者泛滥成灾、不闯红灯者凤毛麟角,所以才用“重奖”来倡导和鼓励一下?

如果石市大多数市民都能做到“不闯红灯”,这样的“重奖”有何意义?即便闯红灯的比例稍高于其它城市,“重奖”也不能阻止哪些随心所欲闯红灯者。相反,“重奖”会产生负作用。大多数市民可能一辈子都没有闯红灯,但都没有“中大奖”。某一位市民可能经常闯红灯,但这次看到不远处的交警拿着摄像机,自觉停了下来,成了“重奖”对象。这不是一种讽刺吗?

“不定时间、不定路口、不定对象”的原则看似公平,但“第一位不闯红灯的行人”、“第一位不闯红灯的非机动车骑乘人”只是掌握“重奖”大权者看到的而己。交警在某一时刻、某一路口看到的不闯红灯者,对大多数市民而言,没有“带头”的示范意义,因为他们没看到,或者他们认为不值得大惊小怪。对一个没有被交警看到的“不闯红灯者”而言,默默无闻是种正常,他们也不需要人“带头”。获奖者郝召云说了,“遇红灯止步,是她多年来的坚守,不会介意身边的陌生行人怎么做”。可见,市民闯不闯红灯,与“带头人”关系不大。并非第一个闯了,我也跟着闯;第一个不闯,我也不闯。事实上,大多数市民看到红灯亮了都能自觉停下来。但他们的“带头”未必能阻止个别人的闯红灯。关键还是取决于交警的执法力度与市民的素质。

一个大多数人都能遵守的交通规则,还要煞有介事的进行“重奖”,这只能是“乱奖”。我担心,此举会让更多的人心理产生不平衡。因从未受到交警“重奖”而产生逆反情绪:反正奖金“幸临”不到我头上,管它红灯绿灯,我照闯不误。

“重奖不闯红灯者”其实也是一种懒政。从少数人闯红灯,到没有人闯红灯,有一个过程。但这个过程不是靠“重奖”来实现的。如同一个城市要杜绝随地吐痰,并不需要“重奖不随地吐痰者”。有人乱倒乱丢垃圾,也不需要城管“重奖不乱丢垃圾者”。以奖带管或以奖治陋习,其实是一种权力陋习。重奖的只有少数人,这对大多数都已做到甚至做得更好的人来说,未尝不是一种权力者体会不到的伤害。我们的社会不鼓励公众在“某个第一时间”站到某个路口去碰“中奖”的运气。一句话,10万元奖金分成的若干500元“大奖”,并不能“激发和调动广大市民守法出行、文明出行、安全出行的积极性、自觉性”。“ 7月10日—7月21日期间”的活动只是“一阵风”。7月22日之后,走在石市的大街上,是否有人会心生失落:“不闯红灯”的奖金咋就发完了呢?下一次活动啥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