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
基本解释
伪劣商品生产者、销售者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是制贩假行为。为推动社会的进步,必须保护知识产权,必须严厉打击制贩假行为。打击和惩处这种违法行为的全过程统称为”打假”。打假是一项全社会的系统工程。
打假主要表现为政府打假、消费者打假和企业打假。打假是伴随制贩假而生的。制贩假的存在,源于“暴利诱使,法制漏洞,政府无为,企业乏力,消费者趋向”五方面原因。制贩假问题的解决之道,在于企业加强技术研发,提升产品竞争力;消费者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对假冒伪劣的识别能力;联合一切社会力量对制贩假者予以严厉打击。
详细解释
“打假”工作的由来与发展
人类社会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斗争已超过一二百年的历史,至今仍未停息。早在19世纪70年代,在欧洲工业革命以后,工业处于 高速发展时期,也是假冒伪劣商品十分猖獗的时期。如在英国,不法商人为了赚钱和迅速致富,不择手段地追求利润,出现了在食品里掺杂黏土、茶叶里掺黄荆叶、药品未经试验和鉴定就投入市场等等。这些现象迫使英国政府 采取立法、行政、教育等多种手段,用了约20年的时间,才使假冒伪劣商品泛滥的现象得到控制。又如法国是一个出名牌的国家,也是被假冒伪劣商品困扰至今的国家。目前法国有四个机构在从事打假工作:
一是行业协会。如科尔贝委员会,它是由75家名牌商品生产厂家在1952年建立的,其重要职能之一就是利用信息网络,与政府合作打假;
二是政府机构,即消费党争与反诈骗总署。该总署是政府打假的主要机构,它下设21个地方局,8个产品质量检测实验室,覆盖整个法国;
三是法国宪兵、警察机构。法国法律 赋予他们“打假” 的职能。
四是法国海关,只要海关发现有疑问的商品就 可以扣留,确认为假冒伪劣商品后就可以行使处罚权。
什么是假冒?
国际上还没有准确的定义,英国、法国、德国下的定义也不尽一致,世界贸易组织在有关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的文件中,侧重是从商标、版权和专利侵权来界定的。实际上,假冒的范围要广泛得多。国际上有人给假冒下了一个较能为人家接受的定义:假冒,是指非常逼真地模仿某个产品的外观,从而使消费者和用户误认为该产品就是其产品,在未经授权、许可(或认可)的情况下,对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进行复制和销售。复制的对象通常是商品的商标、包装、标签或其他重要的特性。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一部总则和基本原则的第一条第一款中有这样一段话:“缔约方可以在其国内法律规定比本协议的要求的更为广泛的保护,只要这样的保护不违反本协定的规定,但缔约方没有义务一定要这样做。”
这段话的意思是,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不仅限于商标、专利、著作权 等,各国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一些需要保护的内容,比如与商品标识有关 的其他的重要特性也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保护。这些重要特性包含原产地命名,标签、认证、生产许可证等质量标识和厂名、厂址等。
假冒商品和伪劣商品,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可以相互转化或相互包含相 同类型的商品。所谓伪劣商品,是指生产、经销的商品,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质量性能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质量低劣或失去使用 价值的商品。伪劣商品有时也假冒其他名牌商品进行销售。此时,它既是伪 劣商品,又是假冒商品。
国外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的原因主要是:
(1)有暴利可图。造假比走私毒品和军火的利润高,且相对来讲风险小,是一个高获利低风险的产业。据世界贸易组织(WTO)提供的资料,1990年至1995年,全球贸易额增长了47%,而同期假冒商品贸易额却增长了150%。
(2)很多国家打假或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不健全。除少数恶性事件外,总体来说制假是“ 低级无害的犯罪”,往往被法律放在次要的地位。
(3)国际贸易间消除和减少贸易壁垒,使假货有机可乘。
对中国的影响
在中国,假冒伪劣商品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大量出现,已成为阻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给国家和社会造成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
一是严重地损害企业的利益,使相当一批名优产品不同程度地遭受假冒伪劣商品的冲击,造成企业产品销售额和利润明显下降,信誉受损。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第四季度对283家企业问卷调查结果表明,其中182家企业每年用于打假的费用共达2.42亿元,222 家企业共有1676人从事打假工作,平均每个企业从事打假的就有7-8人;160家企业遇假冒伪劣商品侵害,在1998年损失产值95.75亿元,占当年总产值的11.12%,年利税损失13.16亿元,占当年总利税的7.85%;这些数据仅是对200多家企业的调查。据估算,全国一年因假冒伪劣商品所造成的损失约有1300多亿元;
二是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不仅使广人消费者在经济上、精神上受到损害,也对他们的健康安全造成威胁,影响了社会稳定;
三是严重影响国家扩大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经济政策,危及基础设施、住宅和重点工程建设的质量,假冒伪劣建筑材料导致房倒桥塌的事故屡有发生;
四是假冒伪劣商品采取非法的市场销售,导致国家税收大量流失,也败坏了出口商品的信誉:假冒国外的名牌产品还损害了国家形象,也影响国外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在中国的投资,失去了一部分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资金的机会;
五是为其他犯罪团伙提供财源,长期制假售假的多发地区往往带有黑社会的背景,干部腐败严重,毒化了社会环境。
从总体上看,假冒伪劣商品虽然只占社会商品总量的一小部分,但是,它发展和蔓延的势头如果得不到遏制,将会造成祸国殃民的危害。因此,打击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严肃的社会和政治问题,放任假冒伪劣,国家就没有希望。
可以说,今天,民族著名品牌企业已被假冒伪劣逼到了生死存亡的关头。品牌经济时代,驰名和著名商标的多少,反映了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经济实力,创名牌、保名牌已经成为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的原动力。我国的民族品牌面对WTO,面对全球一体化的经济体系,面对众多的国际驰名品牌,应该说还十分地稚嫩和脆弱,如果国家立法和行政执法部门不能尽快地从政策和立法上予以重点保护,从根本上遏制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犯罪活动,那么明天,将危及到我国民族产业的生死存亡。
制定相关法律
近年来,我国政府为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采取了一系列 有力措施:
制定和修订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文件。自1982年以来,全国人大相继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专章设立了制售伪劣产品 罪。将2001年9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封法》,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在产品质量工作中的责任,建立、完善了企业产品质量约束机制,加强了行政执法机关实施产品质量监督的执法手段,并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特别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国务院也颁布了一系列行政法规和规定,如《关于严厉打击生产和销售假 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通知》等十几个文件。地方人人和政府也制定和颁 布了大量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所有这些法律法规和规定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 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加强了组织领导。1992年我国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了联合打假斗争,并在1993年成立了全国打假办公室,推动了在全国范围内有组织、有领导的打假工作。在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其组织协调全国打假的 职能改由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承担。在2000年10 月,根据形势的需要,国务院决定成立全国打假工作协调小组和全国打假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并将该办公室设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从而,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一场声势浩 大而又讲求实效的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联合行动 (以下简称打假联合行动)。
开展了打假联合行动。实施了“打假冒,保名优”工程,深入开展“清柜台”活动和创建“购物放心一条街”活动。大力推广防伪技术。
企业打假的是是非非
企业作为社会打假的主体,打假既是权利,又是社会责任。
企业打假,包含产品防假和专项打假两项工作。产品防假应着重于提高技术含量和应用防伪措施。进行产品防假,可能会提高成本。如此一来,对销量依赖强的企业,就要在研发和营销方面下功夫。专项打假的具体工作包括:统计区域销量;分析波动原因;考察卖场具体销售状况;联络中介机构和政府;参与诉讼和打假专项活动;总结知识产权保护经验。
楔子
企业打假,几多无奈?在竞争加剧的今天,打假成了企业家们的一块心病,对于加盟问题有心而无力,成了很多企业家的基本心态。在现实的打假案例中,绝大的企业主都在想述说口水,打假之难,何时能够解决?对于政府的职能打假部门是有爱有恨,无法与其正常的行动配合,造成了企业必须自己主动的去进行打假活动,而幸好的是市场上有着第三方的商业打假维权公司,正是这些公司,在慢慢竖立着企业的打假决心,而于第三方合作打假的模式,不知那天也被政府列为:企业打假要充分利用中介资源。
1.企业打假畏首畏尾,为了防止客户群流失考虑很多,包括自身的企业形象、法律解决对自身销售的影响等等因素。
2.政府职能部门难在企业自身不愿扩大影响范围,很少提出要职能部门介入,没有企业的申请,他们也处在一个很尴尬的境地。所以他们一般只是鼓励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还不十分完善,特别是涉及到商标和商号问题的条款不是很清晰,这也给工商局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带来了很大的不便。
3.不健康的消费观念培育了一批购买和使用“假货”的潜在和忠实消费者,而正是这些人为制假售假者提供了广阔的市场。有的认为正品价格太贵,比如名牌服装,有的则认为有些商品很难买到正品,比如水货手机,有的甚至认为假冒的商品质量比有的正品还好。加上某些地方的执法部门各自为政、管理部门熟视无睹、政府机构地方保护,更为假商品提供了一个舒适的温床。
现状
如今,假货越做越真,有的包装精良,外观与真货几无差别,执法人员中虽有专家,但有时也拿不准孰真孰假。企业对自己的产品最清楚,他们到场往往能提高效率。质监、工商部门称,没有企业协同,打假的难度会更大。
打假本是政府职能部门的分内之事,企业打假是不得已而为之,属于逼上梁山。企业除了要对付造假者之外,还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和职能部门周旋。不仅如此,各企业在打假过程中态度迥异,对比非常强烈:对国内厂家,如果产品被假冒,最怕媒体曝光;而国外企业则相反,大多对此镇定自若。为何会有如此差别?一家汽车太阳膜生产商的说法是“对产品的自信”,另外该公司投入打假的预算属特批,即使利润下降了也不会随便动,这样可以保证打假的计划性、延续性。而多数国内厂家认为自己暂时还没这个“资本”。
打假方法论
加强刑事调查和起诉力度
几乎所有参与打假的企业都认为,国内对制假售假处罚太轻是当前打假工作存在的核心问题。处罚轻不仅使打假失去应有的威慑力,而且会形成全社会对假冒行为的姑息迁就,助长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甚至衍生出造假可以发展地方经济的怪论。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主席张为安认为,只有加强对造假分子及其协从的刑事查处力度,才能有效解决中国的制假售假问题。张为安说,目前,从立法方面说,刑事起诉面临的最大障碍是,缺少明确合适的法律规定,来判定制售假冒产品行为是构成犯罪,还是只应受到罚款和没收等行政处罚。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确立了一个追究制售假冒产品的不法分子刑事责任的全球性标准,即:任何达到“商业规模”的造假案件都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中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在这方面不符合上述标准。
另外,还有几个互相关联的实际操作问题也阻碍着司法机关对造假分子的刑事调查和起诉,其中包括:公安和检察部门缺少必要人力物力、对执法工作人员培训不足、地方保护主义盛行、行政机关和司法部门间缺乏协调和合作。公安机关的介入和调查取证应该在对制售假冒产品的不法行为产生怀疑后就开始,而不应在犯罪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标准之后。张为安认为,这些具体操作问题,与上述有关起诉标准的法律问题有一定联系。由于有关刑事起诉标准不清楚(例如,法律没有明确计算假货价值的方法)或太严格(例如,法律要求提供证据,证明造假分子曾经销售或制造过价值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假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通常拒绝追究造假案件的刑事责任。
“以罚代刑”的做法也相当普遍:由于经费的紧张和利益的驱使,还由于法律法规的模糊和缺乏精确制约作用,对于一些已经涉嫌犯罪的造假行为,执法部门往往不去认真取证调查,一般采取没收假冒产品、没收非法所得、处以罚款的方式结案,而不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
发挥中介打假作用
广东省社科院产业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吴蓬生说,打假的主体固然是政府,但每一次打假行动都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政府不可能包打天下,应分割或委托其中的部分给社会去做。在当前打假职能部门人力、财力、装备、技术手段不足的情况下,鼓励中介打假有着特殊的意义,应该强化中介打假的功能和作用。
在目前国内法律还不允许成立私家侦探公司的情况下,一些“调查公司”以咨询服务的名义从事打假信息的采集工作,并将之提供给政府的执法部门,确实对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起到积极的作用。然而在现有的法律环境下,大部分这类公司只能越权使用侦查权,从而引来社会各方面的非议,他们的工作不得已基本转入地下活动,个别地方甚至开始封杀这类公司。
专家指出,当前各地的“调查公司”鱼龙混杂,由于市场需求不断加大,这类公司还可能增多,与其让他们在“地下状态”无序生长,不如对其行为进行规范,使其打假活动转为公开。即可以通过立法对他们的执业资格、运作方式、操作手段、涉足范围、收取费用的标准、奖励额度等有个明确说法,从而使之进入合法的状态,成为政府执法可靠的助手。
建立有效协作机制
专家分析认为,我国处在市场经济初级阶段,各项法规制度尚不成型,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活动将长期存在,政府职能部门应充分发挥作为打假主体的作用,引导、协调、整合社会打假资源,在地区、行业和全国形成有效的协作打假监督机制。
当前,全国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都设有政府打假办,但大部分地区的打假办仅仅是一个松散型的政府职能部门的联合体,有些甚至只有名头,难以发挥实质性的协调作用,各职能部门之间缺乏有机的联系,打假信息资源孤立、割裂,线索不共享。由此可见,一个有效的打假协作机制亟待建立起来。
一些企业负责人建议,政府职能部门对民间打假机构可以采取指导、监督、协调和优势互补的原则,形成协作打假的监督机制。具体来说,就是设立在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政府打假办,要主动将商业中介机构、行业协会作为政府职能部门打假的必要补充力量,并视之为职能部门打假的“服务点”。职能部门收到单位或个人举报之后,按照既定的程序认真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及时立案,并推荐给“服务点”让其对造假、制假者进行调查。
政府打假办要与“服务点”、消协、企业、投诉机构等建立起有效的联系,组建具有专业性的大容量维权打假信息资料数据库,供政府、企业和消费者利用和查询,最大限度地发挥打假资源的社会价值。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总工程师罗少华还建议,鉴于目前一些批发市场或集贸市场正成为假劣产品的集散地,要对商品流通体制进行改革,大力发展连锁店、超市等现代商业业态,使商品的流通主要依靠现代物流配送来完成,切断假劣产品通过流通领域进入市场的渠道。
中介机构
实操性打假公司,服务于多家名企的打假行动,与政府密切配合,为企业进行打假维权。
针对企业打假服务内容如下
a.深入调查产品的生产地、流程、产量及仓库,作品的复制、出版地复制、出版数量,经验丰富的调查人员为你高效解决此问题。
2.调查产品及作品的销售流程及销售渠道,进行各种取证活动,做好下步法律工作。
3.调查产品及作品的销售资料,进行全方位的取证。
4.调查主要侵权人的有关情况,调查造假企业相关责任人,企业内部规划,主要技术人员,市场营销状况等。
b、对侵犯版权行为的打击:
1 为客户制定有效的打击方案,接受客户委托后,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根据个案的不同,通过行政、刑事并结合民事的途径,组织包括工商、版权局、公安和媒体等各方面参加的打击活动。或在调查掌握充分的证据后,协助客户向人民法院或版权局提起诉讼或调处。
2. 进行打击后的跟踪暗访,防止违法行为死灰复燃,协助客户完成打击后的必要法律程序。
对商标权、专利权、正当经营权的保护:
c.对商标侵权、专利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
1.为客户制定有效的打击方案,接受客户委托后,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根据个案的不同 ,通过行政、刑事并结合民事的途径,组织包 括公安、专利局、工商、技术监督和媒 体等各方面参加的打击活动。
2.进行打击后的跟踪监测,防止违法行为死灰复燃,同时协助客户完成打击后的必要法律程序。必要时代理客户参加争议的行政调处和诉讼, 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中介机构如何应对假冒侵权行为
一、行政打击:
通过调查获取制售假行为的相关违法证据后,向工商局、质监局、海关等监督部门提交证据材料,提出查处申请并配合查处行动。
行动效果:没收或查封涉案相关物品(成品,半成品,包装,标贴,设备和销售资料),没收其违法所得,并根据其销售历史和现查获的物品总价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刑事打击:
针对涉案金额巨大的侵权行为,我们通过调查收集立案前所需的证据和报案材料整合,向公安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并提出立案申请,协调配合公安机关对涉案目标的查处行动。
行动效果:查封和没收涉案物品(成品,半成品,包装物,标贴,相关设备,销售资料);没收其违法所得;根据涉案金额和违法情节,依照刑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长期市场动态监控及知识产权保护,我们将实施如下措施:
☆成立专项服务小组为重点品牌长期服务;
☆建立长期信息情报网络和专门的信息库,由专项人员与各地市场和
当地执法部门进行双向信息交流;
☆建立侵权人档案库和假货样板,定期对该信息进行研究、整理、统计;
☆对侵权频率高发区域进行长期、持续、有计划的市场监控,掌握该地区的侵权规律;
☆通过联合相关执法机关进行查处,新闻媒体暴光等合法的特殊手段遏止侵权行为;
☆定期对服务区域内的市场侵权情况做分析、建议报告。
企业打假应注意市场后期维护
为了维护自身商业利益,迅速有效地阻止制假贩假者的不法侵害,中介机构与相关政府部门保持长期联络,并实施维护性的定期市场监控,有效地发掘、打击、遏制制假贩假者对于商业企业知识产权的危害,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介机构多年的经验,大多数企业往往注重了某一时间点上重点打击的力度,而忽视了重点打击后一段时间内的持续维护工作,使得很多违法仿冒产品死灰复燃,久打不绝。因此,在知识产权保护打假过程中,在进行有效地重点打击后,必须注重长期的市场维护,只有点、面结合的打击方法,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打击效果,有效地维护企业的利益。这一点在很多的打假案例中都有反映,在猛烈打击之下,市场得到有效维护,而正是后期的力度问题而容易造成假冒产品的反扑,所以,我们一直在打假过程中强调市场后期的维护问题,也希望能有更多的企业引起注意。
其所以然
一、法律对于制假售假尴尬乏力
1 造假以商标侵权为主,这些造假企业或业主几乎无一例外地抢注与驰名、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当遇到执法人员查处时,用商标代理机构的受理证明搪塞,致使打假工作因侵权难以认定而半途而废(在广东,因与索尼近似的商标被抢注成功,索尼公司和打假执法部门都处于极为尴尬的境地)。商标和包装装潢真假难辩的仿冒品也时有发现,只是更难找到窝点。国家颁布了许多有关打假的法律法规,但对制假售假的定性依然含糊不清,条文过于原则而缺乏可操作性,违法者逃避制裁的漏洞不少,这样一方面给行政执法、司法人员的执法带来很大的难度,另一方面又由于定性和自由裁量度的宽泛,给某些执法人员太多的“依法”不作为(实质是徇私枉法)的理由。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违法犯罪? 它的社会危害与谋财害命有多大的区别?法律应该怎样来惩戒这一类违法犯罪?法制社会的执法是不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或敌我矛盾??
2、执法人员不怕投诉企业告,因为执法部门既管市场准入又管市场监管,著名企业在阳光下经营,低头不见抬头见。但执法人员就怕造假企业告,即使是铁定不输的官司,也会担心因此乱了正常的工作秩序。许多被处罚的违法分子对执法部门不于理会,执法者常常无可奈何;更多的违法分子受处罚以后,立即行动起来,把罚没的损失以制售更多的假冒伪劣产品来弥补。现行法律对制假售假的惩治力度不足以产生警示和禁止的效果。
3、执法部门受行政执法程序的制约,实际是对事不对人,别说打假力度,就是现场取证都十分困难。投诉人没有资格进入打假现场,投诉人能放心得下吗?不少假冒的成品包装可以“无法认定”或“没有侵权嫌疑”而免于检查,有的即使不得已被认定,投诉人刚吃上 “你放心,都给我们封掉了”的定心丸,谁料夜深人静时,假冒产品成车运出,这其中的“猫腻”只有当事的“鼠”、“猫”心知肚明。
4、一些执法部门不受理被侵权企业的赔偿要求,就是受理了,赔偿额度讨价还价,没有依法裁量的依据,一点没有惩罚、制裁和所谓赔偿的严肃性。去年底联盟曾拟定行业联合通过司法程序,搞一批有影响力的知识产权集体索赔案,取得讨伐“花都机”的决定性成果。然而,事实证明,关键是取证极为困难,根本的是法律还有许多的无奈。我们担心,法院判决的赔偿额不足于给造假分子沉重地打击,赔偿金额无法到位,最终导致企业耗费大量的精力和财力,造假分子却疯狂地造假,效果适得其反。类似的经验教训太多太多!
5、企业递交了投诉文书,执法部门是否应该就查与不查、什么时候查、查的结果怎样等等,都要给予一个明确的答复?有些执法部门对投诉人要“处罚决定书”很有意见,只能看而不让抄更不能复印,理由是“拿去了你要告我的”。致使投诉人上法院告造假者都没有证据。
6、被查处的假冒产品无论在产品上还是在包装上,大多不具有真实的厂名厂址,不仅存在商标侵权,也严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产品质量法》,但一些执法人员往往避重就轻,或就地封存,形同虚设;或仅销毁包装返回产品(侵权无法剥离),甚至要求投诉人收购罚没产品,还有的据说是尚有使用价值,要给予拍卖,于是,有些就又回到了售假者手中,罚没的假冒伪劣影碟机最终还是卖给了消费者。应该说盗版光盘也有使用价值,更不会像许多假冒产品那样让消费者感觉受到了欺诈,而且还有安全隐患和使用寿命等问题,但为什么这些查处的盗版光盘总要被销毁而从不拍卖呢?!
7、我打假联盟(名优企业打假维权协作网)成员均是著名企业,其被侵权商标不是驰名的也是著名的。为此,我联盟向广东造假源头的执法部门呈交联合投诉报告。然而,当地执法部门只查处到现场的投诉企业的被侵权行为。现场发现的其它侵权假冒产品,不管是不是侵权驰名商标或重点保护商标,一些执法人员却视而不见,如果在场的投诉人通知其他被侵权人到场,这些行政执法人员还骂你多管闲事。因此,打假联盟成员只得尽可能同时赶到现场,但当现场没有发现侵权产品的投诉人就会被赶走。
二、执法体系对制假售假没有形成威慑
1、我国涉及打假的法律很多,执行这些法律的部门也很多,各自为政。以工商行政管理为例:打假一般由经检部门负责,也有些专职打假人员,可它的上级业务指导部门公平交易局执行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而侵权假冒涉及的是《商标法》,基层商标部门人员少,有不少根本不办案;这次联合打假是消保部门指导,执行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层的办案力量更是薄弱。同行企业在正面市场上是竞争对手,打假要联合,是制售假者把名牌企业捆在一起的,联合可以引起政府、社会和公众的关注和支持,加大打假的力度,还可以降低执法部门和企业的打假成本,可是有些执法人员很不乐意;国务院组织各部门联合打假,要求媒体宣传报道、舆论监督,有些执法人员不欢迎别人在场,而是更喜欢与制假贩假者单打独斗,是否有便于黑箱操作之嫌?
2、执法的最基层单位是工商所,它既负责市场准入,又负责市场监管,权倾一方。在市场经济初级阶段,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代表着方方面面的既得利益集团,一方土地养育一方人,我们难以对其求全责备,所以对其严明执法又能寄予多大的希望呢?在广州某著名的售假电器市场的储运大院内,高挂着“某某工商局市场分局”的招牌,每次经过,它特别的扎眼。看看那个市场的售假规模,非常纳闷这个市场分局里还有没有行政执法人员?类似在广州、成都、石家庄、临沂、杭州、义乌以个体私营为主的批发市场,尤其是在广州、深圳的造假工厂,为什么会假冒伪劣长期泛滥成灾?当地基层执法部门平时是如何把握市场准入,又如何监管的呢?“地方保护”成了美丽的护身符。因此,投诉人只好避开基层执法部门,尽量找更高一级的执法部门,打假的经验告诉我们,越是到基层越是会有说不清道不明的“意外情况”发生。
3、凡是打假不力的执法部门,平时必然处事不公,监管不严,对造假售假现象漠然处置,直接管理人员有腐败问题。去年9月间,我联盟在华中地区某市请求质监部门打假,他们以曾经三次打假三次被围困,甚至有执法人员被打伤为由,要求省局一把手到场后再打,而省局一把手真的亲临现场时,不少干部却在一旁劝说:“不要太过火,适可而止,毕竟是人民内部矛盾”等等。椐我们了解的情况是,在这个市场的显要位置曾有个“ 衡阳市技术监督局推荐产品”的广告牌,上榜的没有一家全国著名品牌,倒是有不少伪名牌,原因很简单,花钱就可以买到。而我联盟成员在当地的经销商向该局派驻市场的管理部门投诉并请求打假时,居然不予受理。
地方保护主义
三、地方保护和利益集团是制假售假的温床以财政收入和国民生产总值等经济指标考核地方政府行政长官的政绩,不可避免地会滋长不顾法律尊严和国家利益的地方保护主义。
一些地方的行政长官和执法管理部门,为完成地方经济的原始积累,暗中支持走私贩私、制假贩假,成为灰色经济的温床,当然,当地经济由此也会呈现一时的某种繁荣景象。这种示范效应,激励其它地区纷纷仿效,在这种形势下,为官一任很难顾及依靠公平机制和可持续发展原则来实现地方经济的发展。广东省广州市的一个区(以前是县级市)的经济支柱正如当地领导所言,是以个体私营的电器的小生产为主。从某种意义上说,该地的地方经济实质上就是灰色经济。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官员曾经指出:该地的领导和政府职能部门在指导思想上有问题,是借发展地方经济支柱为由行地方保护之实(在接待我联盟投诉时的谈话)。当中央媒体在掌握真凭实据的情况下对其进行曝光(1999年12月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等)之后,该地的有关政府部门不仅公开发表文章歪曲事实,居然还组织造假者在该市私营企业协会的招牌下举着右手合影,将照片四处刊发(1999年12月科技日报)。在其向21世纪的承诺书中,仍有相当部分的侵权和假冒他人商标权的内容(科技日报);在当地政府主持的新闻发布会上所宣传的合法企业,居然是当地最大的造假企业;新闻发布会上向记者公布的整治合格企业,居然第二天仍在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2000年1月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广东卫视、广州电视台新闻)。
该地的问题被曝光和查处后,仍有不少新的同类侵权企业在周边地区被核准注册,其嚣张的气焰简直达到了无法无天的程度。2000年该地先后有两位主管经济的副市长因经济犯罪受到了法律的制裁(2000年广东地方报纸),然而,当地政府支持的非法经济以及由此形成的利益集团等,并没有受到更广泛深入地追究。以个体私营为主的大型集贸市场,大多有政府投资背景。为了尽快收回投资,一些地方政府甚至给普通公务员下达招商引资的任务指标,在这种形势下,市场准入和监管成为形式,再加上税收实行包税制,以现金交易为主,这些市场成为走私贩私、制假贩假、商标侵权、洗黑钱、偷漏税等违法犯罪的乐园,又有何稀奇?!
打假已成为企业所有工作中最没有效率的工作,也是最没有效益的工作,打假的过程如同“猫和老鼠的游戏”,企业承受不起。企业打假人员是里外都受气的差使,是最没有安全感的、七上八下的职业。难怪已有联盟成员放弃打假工作,他们认为:企业打假不胜负担、力不从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