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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房

存量房

拼音:cún liàng fáng

基本解释


存量房 - 简介

存量房是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存量房严格意义上来讲是存量资产,存量房主要包括开发商开发楼盘的尾盘、开发商抵押给银行的房屋、债权人手上的房屋、个人手上的房屋(未居住过的)、法院查封的以及中介代理人手中的房屋等五大块,都是未使用过的住宅或非住宅。它主要是相对于增量房而言的,增量房是指房地产开发商投资新建造的商品房,存量房一般是二手房。

存量房 - 背景分析

存量房严格意义上来讲是存量资产,存量房主要包括开发商开发楼盘的尾盘、开发商抵押给银行的房屋、债权人手上的房屋、个人手上的房屋(未居住过的)、法院查封的以及中介代理人手中的房屋等五大块,都是未使用过的住宅或非住宅。

存量土地短期内形成商品房供给同样比较困难。一是开发商刻意长期闲置囤积的土地并不多。2004年之前土地出让的成本比较低,闲置项目具有相当大的获利空间,坚持捂地的项目可能有一些。但是,经过2005年以来的调控,有资金和风险承受能力的闲置项目就大量减少。二是烂尾楼也大量减少。在一线城市市中心一般是“钱找项目”,各种基金、投资银行在社会经济和房地产发展的长期利好条件下,热购楼宇,开发商被“套牢”的可能性非常小。三是开发环节的延迟。一般来说,已经出让的存量土地要形成竣工商品房要经过约180个图章审批。正常情况下这个过程要2到3年时间,但开发过程难免有某个环节遇到阻碍。四是动迁的延迟,随着动迁成本逐年提高,政府为缓解动迁矛盾而控制动迁节奏,使动迁的周期越来越长。五是政府的土地储备,生地出让促使开发商追求经济利益,造成动迁矛盾。把生地开发成熟地出让,这个过程比较漫长。六是根据“双增双减”调整规划,提升城市环境,使原来的可建面积重新规划减少。可见存量土地转入住房供应也不是一件易事。

增加住房供给最直接的办法就是盘活存量住房。美国的房地产市场有80%是二手房交易,新建住房非常少。中国的开发商开发的住房,要满足大部分需求,而在美国只需要满足20%的需求。一个成熟的房地产市场,最重要的标志就是二手房交易的比例占多数。中国有一些居民拥有二套以上住房,并且一些投资者是投资房价增值,而不是投资出租。

“经济发展和城市化水平到一定阶段后,人均拥有的住宅面积饱和,新建量减少,住宅由外延式拓展为主逐渐改变为以更新、改造和保护为主,一手房销售下降,交易便集中到存量房市场。”链家地产副总经理金育松认为,部分城市住房一级市场的快速发展已经使城镇居民的整体居住水平从生存型进入到发展型,部分进入享受型。根据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当住房存量满足基本生活需要时,资金主要投向旧住房的改造,即表现为存量型的发展。因此短期内各城市的存量房市场将有望逐渐取代新房地位,成为市场主要交易对象。

存量房 - 传统观念

薛建雄指出:当楼市的成交量和价格上涨在向低价房梯级转移的时候,这种追逐高质高价房的趋势还依然被保留。一些地标性的优质楼盘,涨价却还热销,而那些前期滞销的楼盘,尽管依然保持低价,在楼市成交量高涨的春季里仍旧还是卖不动。

“存量房就是品质有问题的房子。”这是购房者在接受关于存量房认知调查时,90%的人选择的答案,配套地出现最多的附加答案是:“不知道存量房是什么。”

“好马不吃回头草”,在这些购房者心目中,对于没有一鼓作气搞掂的东西,永远是次品。这种局限的思维注定了存量房这类产物的悲剧。存量房在“酒香也怕巷子深”的信息时代究竟在“地下”憋闷了多少年,无从考证。但由于出身名不正言不顺,其价值一直被低估和误解绝对是事实,并且这种低估和误解仍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持续。

存量房 - 相关比较

不少关于尾房的报道中,提到说:“尾房,即空置房,又名存量房”,其实,这个看法是不正确的。尾房,与空置房,存量房之间确实有所交叉,但并不是完全重合。

尾房:指楼盘项目进入销售最后阶段时剩余的少部分房屋。具有现房,即买即住,风险小,兼备新房的设计质量优势和二手房的价格优势,还有一定的议价空间等优势,且所处社区多半比较成熟,配套设施、物业管理考察方便,属于性价比极高的一类房源。

“空置房”: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项目处于销售期中的未售房屋,另一种则是建好后长期无人购买而闲置的房屋。我们所谈的空置房正是后者。对于空置房,在国家有关文件中有明确的定义:“空置商品住房限于1998年6月30日前已竣工验收,并取得有关部门核发的证明材料,且1999年8月1日前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

存量房:这个概念是相对于增量房而言的,非增量房即存量房。增量房,指的是房地产开发商投资新建造的商品房。所以存量房指的就是市场上已经存在的商品房。一般是二手房,也包括空置房。

次新房,指房龄在3—5年左右的二手房。这类房,房龄短,质量好,设计理念、装修风格与新房接近,价格却比新房低。而且,在经历了几年的磨合期后,它的社区配套设施、物业管理方法都已经成熟,生活起来更加便利,考察检验也方便,购房风险极低,性价比高!

所以,尾房≠空置房≠存量房。

存量房 - 基本税种

存量房买卖程序是由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生效后的3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转移登记。存量房买卖税:

1、个人购买,合同印花税0.05%;契税住宅1.5%,花园住宅及非居住房屋3%。

2、单位购买,合同印花税0.05%;契税3%。

3、个人出售花园住宅的,卖方按综合征收率5%缴纳。详细内容向当地财税管理部门咨询。

存量房买卖交易手续费:买卖双方各按建筑面积的每平方米2.5元;非居住房屋,买受方0.5%。

存量房 - 基本操作

存量房市场流通性增强也将有效缓和供求关系,对于平抑房价有一定实际意义。为了给买卖双方提供便利,房屋管理部门将在各区县交易权属办事大厅设置服务窗口,提供免费服务。买卖双方自行达成交易意向并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到服务窗口填写《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由服务窗口为当事人打印存量房买卖合同文本;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代理(含代办转移登记手续)存量房买卖,或自行成交的买卖双方约定通过“专用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仍由相关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服务。对服务窗口和经纪机构网上签约的信息进行核实,并可查询转移登记办理进度。

此外,网上签约的合同信息和权属登记信息系统及地税部门纳税信息建立数据共享机制,买卖双方可持《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纳税)》及相关材料到地税部门交纳税费,不再提供纸质的合同文本;房屋权属登记受理时权属登记部门可直接调用网上签约信息和转移登记的申请信息,存量房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的办理,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这减少了当事人信息重复填写、材料提供和管理部门重复审核,缩短办事时间,提高了行政部门的服务效率。

存量房 - 发展现状

高档存量房

2009年房价下降已成定局,而商品房销售量方面,部分高库存的城市可能需要长达6年时间消化目前的供给。这预示着中国一些城市可能面临更大的楼市下行风险。

业内人士表示:在考虑到长期升值潜力和未来自住需要的情况下,有钱的国内人士与外资主要追逐的是中心城区一些高质高价的楼盘,一些品质相对较差的楼盘,价格再低也难于受到青睐。因此,存量房战场依旧激战犹酣。

一位研究存量房销售的内行透露了一个模糊但足以令人震惊的数据,成都存量房总量价值以百亿元计。并且95%以上的项目都无法在正常的销售期内做到100%的销售。在对存量房没有一个准确界定和统计的情况下,这种数据的冲击力,足以扰乱一个人的判断力。

有一组数据更为令人惊讶,90%以上的开发商、代理商,以及专业人士都承认,由尾房、抵押房、查封房等从未实现过交易的房源构成的存量房,品质大多较好。这与购房者观点截然相反,数据却惊人地相似。同样的90%,完全对立的观点,加上销售成本顾忌造成的信息不畅,共同铸就了存量房徘徊在楼市销售边缘的悲哀。

值得庆幸的是,在北京、上海先后出现存量房处理公司和释放平台后,成都最近也出现类似产物,大量代理、中介公司开始介入和重视。也许,存量房名正言顺地为购房者所接纳,低成本、高效率地尽情释放的那天为期不远了。存量房交易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市场上存量房的价格一般是在售新房的70%~90%。存量房改造后销售后市看好。

存量房 - 规范管理

几年来北京市房地产市场飞速发展,存量房(即二手房)交易迅速增长。据统计,2006年北京市存量房成交量为78120套,同比增长约10%。由于存量房交易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法律关系复杂,当前交易中买卖双方所使用的合同不规范,很容易引发纠纷。为明确存量房屋买卖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中介行为,增强交易的透明度,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管理局在《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商品房认购书》推行使用后,经过深入调研,拟定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征求意见稿。文本征求意见稿根据存量房交易的特点,对存量房的权属情况、交易方式、付款方式、资金划转方式、房屋交付以及税费缴纳等容易引发纠纷的内容都做了约定。如:明确了双方要对房屋设施设备、装修装饰、相关物品等情况进行验收,对于水、电、气、物业管理费以及交易前后谁来承担专项维修资金(公共维修基金)等问题要进行明确。

为进一步规范经纪行业管理和存量房交易市场,充分利用技术手段保障交易安全,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市建委将全面推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房进行买卖的,当事人在申请转移登记前均需进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这是北京市建委提供便民服务,进行依法管理所采取的一项新举措。

为防止出现一房二卖的现象,保证同一套房屋在网上签约系统中只能有一条有效的签约记录,存量房网上签约合同信息表中房屋和当事人的信息应与申请权属登记的信息一致。买卖双方未达成交易、合同中买受人或资金划转方式变化的,当事人或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可到相应服务窗口办理网上信息注销。该房屋重新交易的,须再次进行网上签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