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政使
基本解释
官名。 明 洪武 九年(公元1376年)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 宣德 后,全国府、州、县等分统于两京和十三布政使司,每司设左、右布政使各一人,为一省最高行政长官。后因军事需要,增设总督、巡抚等官,权位高于布政使。 清 代始正式定为督、抚属官,专管一省的财赋和人事。 康熙 六年(公元1667年)后,每省设布政使一员, 直隶 亦设, 江苏 则设二员,分驻 江宁 、 苏州 。俗称藩司、藩台。参阅《续文献通考·职官·布政使司》、《清会典事例·吏部·官制》。
官名。 明 洪武 九年(公元1376年)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 宣德 后,全国府、州、县等分统于两京和十三布政使司,每司设左、右布政使各一人,为一省最高行政长官。后因军事需要,增设总督、巡抚等官,权位高于布政使。 清 代始正式定为督、抚属官,专管一省的财赋和人事。 康熙 六年(公元1667年)后,每省设布政使一员, 直隶 亦设, 江苏 则设二员,分驻 江宁 、 苏州 。俗称藩司、藩台。参阅《续文献通考·职官·布政使司》、《清会典事例·吏部·官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