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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亚迪工资公式

比亚迪工资公式

拼音:bǐ yà dí gōng zī gōng shì

基本解释


 

比亚迪工资公式 -简介

在比亚迪旗下一家公司工作的赵先生发现,自从公司用一个“超繁公式”计算工资后,不仅加班时间越长附加工资越少,而且每月两次加班变成了“免费打工”。在对公式演算确认后,感觉上当的赵先生辞职后起诉讨薪。因为该公式曾一度适用于整个比亚迪集团,赵先生希望能打赢这场官司,给其他观望的比亚迪员工一个“讨公道”的信心。

公式启用

2007年11月,赵先生到北京比德创展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的硬件开发部当工程师。作为比亚迪的旗下公司,比德创展从事手机应用软件和整机方案设计。入职时,赵先生的工资由底薪加奖金构成,除此之外还有加班费、过节费等。其中9000元底薪是固定的大头。2008年7月,比德创展进行员工薪酬结构调整。此前,比亚迪其他下属公司已经全部完成了该项调整。

赵先生回忆,当时由深圳比亚迪总公司的黄小姐主持薪酬结构调整会。在会上,她宣布今后公司将实行每周5.5天工作制,即每隔一周员工统一在周六加班一天。并表示公司将实行新的薪酬制度,月工资改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附加工资组成。基本工资固定,绩效工资是一个固定数值乘以特定的绩效奖系数得出,附加工资则需要按公司提供的公式计算得出。

按新规定,赵先生的基本工资是固定的3400元,绩效工资大约一千元出头,剩下的附加工资,则由一个新公式“做主”。当黄小姐用投影仪打出了附加工资计算公式时,所有人都呆住了——太复杂了,光字母系数就有十多个!很多人直截了当地质疑,为什么要用这个公式,今后收入会不会因此降低?黄小姐没有作出解释,在多数员工坚持要求给出说法的情况下,人力资源部经理出面承诺“工资结构调整后年薪不变”。

核算工资

薪酬结构调整会之后,工资条变成了通过E-mail发送给个人的加密电子文档。这期间,赵先生和同事还稀里糊涂地签过一份劳动合同变更书。2008年12月,比亚迪总部向各下属公司发出通知。“由于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了一定影响,一些事业部出现了订单减少,员工工作量不饱和的情况,为了应对这一形势,也为了和国际化接轨,使员工有更多的休息时间”,决定将5.5天工作制恢复成5天工作制。

出于对“超繁公式”的不信任,赵先生决定核一遍实行5.5天工作制期间的收入。这一核,他发现了问题:加班时间长的月份,虽然加班费多了,但附加工资少了,而且少了很多。他怀疑自己算错了,要求人力资源部的工资核算员重新核算。核算员让他用公司自制的计算软件自己核算。赵先生逐月代入公式核算,结果仍然是加班越多附加工资越少。核算员无法对此进行解释,他表示自己只会按软件计算结果发钱。

员工发现:超繁公式加班 “吃亏”是普遍规律

赵先生将发现告诉了同事。大家在核算自己的工资后发现,加班时间越长附加工资越少竟然是“普遍规律”。赵先生说,因感觉上当一度想离职。但时值国际金融危机,各个行业都不景气;正巧那段时间他刚在北京贷款买房,妻子又刚生了孩子。为求生活平稳,他还是选择了“忍”。赵先生同时表示,他初步演算发现“超繁公式”主要在5.5天工作制下让人“吃亏”,因为“超繁公式”主要和加班时间有关,在5天工作制下对收入影响不大。赵先生觉得,既然工作制已经恢复,自己也不必再计较几个月的损失。

公式停用

员工称比亚迪承认“不合法”

2009年7月,比亚迪再向下属公司发出通知,“由于国际经济环境回暖,公司订单大增”,再次将5天工作制改成5.5天工作制。因为对收入有异议,赵先生和同事们多次向人力资源部反映问题,但最后都不了了之。

2010年3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次薪资结构调整会,宣布停止使用“超繁公式”。赵先生说:“当时很多人问为什么原来的公式不用了,人力资源部的经理王女士一句‘因为原来的公式不合法’引来‘骂声’一片!”会后,王女士要求全体员工签《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受到包括赵先生在内的一些员工的拒绝。

赵先生告诉记者,协议中存在很多问题。比亚迪想让员工在协议中承认依据公式发放工资合法显然是为了掩盖错误;同时,合同中还变更了用工主体,将比德创展变成比亚迪精密制造北京分公司,却没有合理的解释;而且协议中还有其他免除公司责任、增加员工责任的条款。

工程师推算 验证结论后纷纷辞职

王女士一句无意中的“认错”,激起了赵先生和同事们验证公式“不合法”的决心。这些学理工出身的工程师从各种角度对公式合法性进行了验证。最终,大家验证出两个结论:“加班时间越长,附加工资越低”;5.5天工作制和5天工作制薪酬一样多。后者意味着,每月加班的两个周六,员工是在免费打工。他们将演算过程制成PPT在公司传开。据赵先生说,像他一样出于对公司不满,辞职的有三四十人之多,其中不少人是元老级工程师,还有一些是中高层领导。

申请劳动仲裁讨薪 被驳后诉至法院

和公司几次协商未果,赵先生向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比德创展给付拖欠的工资、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审查认为,赵先生在2008年下半年和公司签过劳动合同变更书,之后公司正是按照变更后的工资标准给赵先生发工资的。赵先生虽称公司承诺“年薪不变”,但未举证。2010年3月25日的工资调整,赵先生虽然没有签字同意,但之后公司发放的工资并没有低于之前的标准。且赵先生领取的加班费总额也没有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因此,仲裁委认为比德创展不存在拖欠、克扣工资的情况,驳回赵先生的讨薪请求。赵先生不服仲裁,他聘请了律师,将比德创展起诉到朝阳法院。目前此案尚未开庭。